赤峰市中心城区公交线路设定及站点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7 52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公交线路设定及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赤峰市中心城区公交线路设定及站点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8月7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公交线路设定及站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决策部署。规范中心城区公交线路开通和候车厅建设 明确市政府.有关旗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职责,促进公共交通科学规划和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及周边50公里区域范围内新开通公交线路的发展规划,路线设定,场站用地.候车厅建设 亏损补贴等事项,第三条 本办法 中心城区,是指赤峰外环高速内区域范围 包括红山区建成区。松山区建成区、八家组团、小新地组团。桥北组团。松北组团。党校组团。红庙子组团等区域。根据市政府关于打造 公交50公里服务圈 的决策部署。中心城区周边50公里范围内区域,涉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新开通公交线路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规划局应要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我市公共交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中。有关旗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交场站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我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公交50公里服务圈范围内新开通公交线路由市和旗区两级共同确定,有关旗区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经与市交通运输局研究达成一致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六条、有关旗区的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相关群体和部门需要新开通公交线路的、应当按照属地负责制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线一议 的方式、研究制定线路走向及站点,候车厅设计方案、规划公交车首末站用地、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属地政府提出的新开线路申请和方案,组织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对首末站用地和线路走向及候车厅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勘查论证、认定方案切实可行。满足新开公交线路营运功能需求和营运安全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市政府审批未通过的、不予开通。市政府批准开通的,由提出申请的旗区政府提供场站用地并负责办理首末场站用地相关手续,根据设计方案建设沿线候车厅,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责制定首末站建设方案。公交车辆采购方案 报市政府审批后。招标建设公交首末场站、采购公交车辆,开通公交线路,第九条,新开通公交线路运营后处于亏损状态的 中心城区和主要城郊公交线路由市政府按照.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政策性亏损长效补贴方案,赤政办字,2017.66号。相关规定予以补贴,偏远城郊或冷僻公交线路由提出申请的旗区政府采取、一线一议,的方式进行定额补贴 第十条,因道路施工公交车需长期绕行或无法通行的.以及其它因客流较少等原因,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认为需要调整或取消的公交线路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相应调整或取消,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