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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及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依法分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四条、开发 利用 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 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规模以上用水户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和规模以下用水户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发改,财政、经信。规划 国土.住建 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开发 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根据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现状,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汛。灌溉。渔业,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于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 区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三区政府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制定水资源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地质灾害要求相适应,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工业 农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的需要。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 矿井疏干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对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项目加以限制.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水 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健全水资源管理三位一体指标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对承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鼓励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改革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 并依法逐步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第十四条,取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从黄河,蓄水工程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照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方式、地点,水量等进行取水、第十五条,直接从黄河、蓄水工程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使用城市供水公司水源,的已建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第十六条、从黄河,蓄水工程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工程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的方式。地点,水量和用途等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 取水工程竣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取水许可证后 方可取水。第十七条.申请取用地下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凿井 承揽凿井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技术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承揽工程,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第十八条 凿井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施工方案有较大出入或者地质环境不宜凿井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凿井方案批准机关报告、凿井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批准.第十九条、成井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一 成井位置平面布置图 二 成井柱状图和水文地质剖面图,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乌海市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黄河 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并解缴同级国库,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暂缓,免征水资源费的除外,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计划使用 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范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水资源污染,防止水源枯竭。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做好水资源量,水质的监测工作,环保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应符合下列水质管理要求、一.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二。取水申请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饮用水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含有污染物的退水.三、取水申请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 含病原体的退水、四。取水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河道。湖泊等水体的退水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取水申请单位或个人的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新修订的 乌海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二十七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严核定各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实行对各水功能区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和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 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第二十九条 取用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优先开采浅层水,从严控制深层水,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有的自备水源井依法限期封停 第三十条,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由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造成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第三十三条。在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时。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并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第三十四条.不得侵占河道进行工程建设。房屋建筑.取土,采矿、种植等活动,禁止在河流,沟道。渠道 景区水体.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和杂物污染水体,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各类活动,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坝、堤防。护岸 防汛、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五章、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七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微灌.喷灌。管道输水,渠道防渗等农业。生态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生态建设灌溉用水效率 第四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循环水.分质用水以及废污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减少废污水排放量。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 根据不同用水需求,逐步实行分质供水,鼓励在非敏感区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建设施工用水和其他非生活饮用水中使用再生水和雨洪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节水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改造等工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工程或者取水设施上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核验,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与科学计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定额流量计算取水量.一。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水计量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 配备水政监察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市水政监察支队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并对三个行政区的水政监察机构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区水政监察机构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并出示有关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自施行之日起计算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 200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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