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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管理、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遏制非法融资,投机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业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 因特定事由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行为.第三条、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具体办理本市市四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业务、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业务的具体工作,第四条、依法成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在,内蒙古商品房管理系统.网上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备案完成,同时合同的核心内容公示于包头房地产网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原则上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业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的,二 买受人出国留学,定居或因工作调动户籍迁出本市的,三,买受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的,四、买受人死亡的,五.买受人因离婚所购商品房分割给配偶的.六,买受人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七。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更换所购商品房的,八 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或录入错误需要更改的,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十,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十一,房屋规划设计 共有公摊部位变更的。十二,经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撤销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十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六条、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留存,遗失等不能提供的、申请人应出具书面证明、五。其他必要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监护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户口簿和监护关系证明以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 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第七条。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两个以上买受人的 均应到场办理、买受人不能到场的。应由委托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或继承人到场办理,第八条,对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条件的 应在受理后3日内办结.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条件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将材料退还 第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和公示取消同时进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和商品房销售人员接受期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的,二、有预告登记。司法查封等不符合备案注销条件的商品房办理退房手续的,三、同一项目同一买受人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超过1套的,四,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虚假合同 变相捂盘 炒作。套取贷款。投机炒房的.五,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 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认真履行审慎的工作职责、如因未履行职责 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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