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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上报,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稿,的报告包房发,2016,210号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上报.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批示、我局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稿,于8月1日,10日印发至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经统计,共收到旗县区及相关部门意见回执20份,其中。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有12份.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的有8份.现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报如下,一,已采纳的意见 一,包头市财政局、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 纳入同级国库。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我局已采纳、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租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二 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1、第二章第三条中提到的担保人,是否应具体提出担保人是包头市本地户口人员,我局已采纳,在,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有具体规定。2.公、廉租住房并轨后 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何保障房源.如何执行房屋租金标准,我局已采纳、对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选房和租金标准执行、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 包府办发,2014.265号,三.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4页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对不能提供上述,一,三,手续的,可以提供担保人为其担保,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我局认为担保人除了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还应限制于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否则难以在出现问题时追究其责任,我局已采纳、在。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有具体规定,四.东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1 第十二条 配租面积与。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住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不符,应予统一。我局已采纳、修改为。2人以下、含2人 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房 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 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2,第三条中对担保人的条件规定应明确,细化、附加解释,有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是指.1、与包头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且在城市辖区内连续缴纳满1年的社会保险费。2。在我市辖区内连续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在我市居住满一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我市辖区内的退休人员。户籍在包头市。4 在申请地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5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实现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我局已采纳部分意见.限制了担保人的范围,在,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有具体规定。3、第九条中可以优先选择房源的申请人条件规定应明确细化。如。1,包头市引进的高层人才.硕士及以上,及紧缺急需人才、市人社局紧缺急需人才名录内.2 劳模 英模 地市级及以上 3,计生特殊家庭,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的家庭,我局已采纳 见.实施细则,第九条,在确定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群体时、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手续。4。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缺少产权出售及上市交易相关内容.建议结合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 相关内容进行增补完善,我局已采纳 规定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中、五、九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1、因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后.应切实考虑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议在.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增加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等相关内容.我局已采纳,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执行.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4,265号、2.建议将,第三十三条 中的档案建立等相关问题划分为区分区级建设并组织分配的和市级建设并组织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自负责建立档案资料.我局已采纳 将原稿中的,区级,删除.这样就包含了区级和市级两个部门.六 稀土高新区.1、担保人的规定较宽、实际审核时操作性差。可能带来一批类似情况需保障.建议取消、我局已采纳,见,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2。第九条,复转军人等情况在无劳动合同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时,如何通过审核,我局已采纳、复转军人申请公租房时 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3.租售并举是否还可以、建议明确 我局已采纳。规定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二.没有采纳的意见 一 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提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多少元.如何鉴定收入的标准。未采纳理由。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申请公租房时应当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条件、二,稀土高新区、第三条,一是自有住房是否包括本市农村户籍房屋 无核查渠道,二是是否保障本市农村户籍人员。我区不保障农村户籍人员,三是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户籍人口与实际居住情况常不一致。建议取消 未采纳理由,一是不包括农村住房。二是有关规定户籍限制已经放宽.进城务工及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租房,三是按照相关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是否低于15平方米。要具体查看产权证,勘察实际居住房屋加以认定 三 包头市民政局 建议第九条中增加,特困供养人员,条款。我市现有特困供养人员由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城乡孤儿组成 这部分人员无能力自建或自购住房、需要住房部门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特别是福利院中长大的有自理能力孩子,如何帮助他们走向社会并在社会中稳定的生存.房子是首要解决的保障问题、综上所述 建议将特困供养人员纳入优先选择房源的人员类别中,未采纳理由,上述人员只要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可实现保障 四,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包头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包府办法 2016.41号、的文件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应设计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做到公共租赁住房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采纳原因,我市2013年出台的,包头市住房保障室内装修标准,实行.中对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已有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到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相关规定.三,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的旗县区和相关部门 一,旗县区.1.石拐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白云鄂博矿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3,土默特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达茂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5.固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相关部门,1.包头市农村牧区工作部。2,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3.包头市公安局、4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包头市国土资源局、6,包头市规划局,7,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将修订后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上报,特此报告。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8月22日,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包府办发 2012。79号,包头市进一步支持居民购房需求合理消化库存暂行办法。试行 包府发、2016,33号。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4、26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公房局 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公房局直管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外、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或个人的申请。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申请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二.年满18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对不能提供上述,一 三,手续的.可以提供担保人为其担保.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市户口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指保证人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单位且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四 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无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市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包括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居住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五条 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和公示无异议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公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备案、并书面通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第七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审核和公示通过的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 通知书,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择房源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优先选择房源、一。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二、劳模 英模.三.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四。军烈属、五,见义勇为人员,六、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七,残疾人.八,计生特殊家庭、第十条。对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列入补助范围.具体补助措施执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大学生聚集计划、的若干意见.包党发,2016。8号,第十一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的将配租的房源,数量.地点,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适时公布,并按申请人选择的房源进行配租,第十二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房。二、3人以上 含3人 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三,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在房源供小于求的情况下,采取电子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登记的家庭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信息库,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第十四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第十五条,选择到配租房源的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 通知书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以重新申请 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至3年,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 结构 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房屋的使用要求和租赁期限.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五,房屋的维修责任.六、水,电.燃气 供热,通讯、有线,网络。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 但需要在原承租人死亡后10日内重新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承租家庭在未确定出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承租家庭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八条,承租家庭因家庭成员。工作地点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住房面积或位置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换租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腾退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九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二十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应当结清所承租房屋的租金、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网络.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 承租人应予以恢复和赔偿损失。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 5倍计收租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除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外,还应当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 逾期未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承租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 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承租房,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租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投资利息四项因素构成,实行一项目一定价.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结合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楼层,建成年代 朝向 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增减调节.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确定。报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公房局备案,企业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所有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共同确定 报属地旗县。市 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公房局备案.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进行调整公布时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租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维护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 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严格按照。包头市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试行.设计和施工。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 方便使用的原则、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做到环保。节约,实用.安全,舒适.第三十一条.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其所在住宅小区的整体物业管理范围、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存,第三十三条.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租赁房源,承租对象.退出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做到.一项一档。一套一档。一户一档 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两档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实现对房屋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数据的联网查询,第三十四条 市公房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信息网络系统,详细记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开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权属登记、住房使用,租赁信息.租金收缴以及违法违规等相关情况.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与交易管理执行。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4 265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和散布。不得损害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三十八条.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按本规定上报外,还应采取责任倒查机制、查清原因。对涉及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 并按待岗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 举报信箱、对投诉举报情况及时核实和处理,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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