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州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改、公安,财政。环保、住建。安监,房管 规划,工商,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自治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配合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电梯安全使用条件 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未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鼓励.引导电梯的生产 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鼓励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等各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倡导文明乘梯 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第九条,电梯销售者.包括单位及个人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并对其销售电梯质量和来源合法性负责.电梯销售者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 电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条.电梯采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需要,委托取得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 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电梯和电梯设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实行电梯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 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自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标牌,出具质量证明书、在产品标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改造后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等情况书面告知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 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第十四条。电梯的安装 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向建设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安全技术资料 并提供不少于1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建设单位在向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第十六条。住建部门对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消防部门在实施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对电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抽查.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 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产权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者,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 共有产权所有者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者,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和义务.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者。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完善电梯档案管理制度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以及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原件.标明承担电梯安全责任主体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紧急抢修电话和投诉电话。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救援服务实现有效联系、五,监督并协助做好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检验监测等工作.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 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 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七。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电梯制造,销售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者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不足五十台的配备一名,超过五十台的按实际数量酌情增加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电梯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和检查 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三.监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四。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工作 五、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六 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第二十二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 电梯隐患标志,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者不得对在用电梯轿厢进行过度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必须使用阻燃材料。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超过额定载荷8,的。属于重大维修,应当委托取得电梯维修资质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的每个层门应使用与标准三角孔钥匙相匹配的开启装置.以便发生意外时紧急救援、第二十四条,电梯的更换,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等所需资金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的,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负责支付.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支付 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公告计划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电梯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业主意见后。代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五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向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报废,停止使用电梯或者拆除,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5日内向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 变更手续,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存电梯 设置警示标志,对停用电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并在5日内到负责办理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 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 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二,1年内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经确认举报的故障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安全部件,二、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或禁止使用的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或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四 在电梯内蹦跳,打闹、在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六 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及时通过报警装置或通讯工具与电梯管理人员等取得联系 服从指挥,第二十八条,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及时与电梯使用管理者取得联系。电梯使用管理者或其委托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造成电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梯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并于10日内公示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24小时值班电话 保养期限.维护保养电梯位置和编号。第三十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 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不得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三十一条、在自治州区域内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和要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维修设备.检验仪器和与维修保养设备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1人.检验人员1人 电气维修人员1人和机械维修人员1人、且作业人员数量大于2人。50台,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维修电梯使用的零部件应当保证质量 确保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正常运行,更换的电梯零部件 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 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暂停使用电梯 并配合电梯使用管理者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 调整和检查。至少每6个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检查报告、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自行检查情况应当建立档案,记录的内容至少保存4年、第三十五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除不可抗力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接到其他故障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 使用存在事故隐患 报停.报废电梯的,三 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四。使用管理者变更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行为的、第三十六条,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合格的,在电梯醒目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电梯使用管理者在电梯使用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 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合格的 发放电梯使用标志.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10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暂停使用,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配合、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仍继续使用的,三。超过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使用单位未申请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的 四.从事电梯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施工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第四十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应急预案。电梯使用管理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一条,发生电梯事故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 组织排险抢救 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并立即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重点安全监察计划,实行电梯分级分类管理、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区域,超高层建筑.重大社会活动场所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使用期限较长,故障频率较高的电梯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向电梯使用管理者提示安全风险、具体抽查办法由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四十三条。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和维保状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梯制造。维修保养单位名单。二 电梯质量安全状况.三.维修保养质量状况,四,电梯故障以及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五 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察过程中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移送住建 工商.安监等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的,二、生产单位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 三、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四.其他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行为。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依法受理电梯生产,电梯使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事故隐患等方面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居民家庭自用电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装、卸载。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但居民家庭自用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该户居民为电梯使用单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重大维修、是指需要通过调整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动.以及对机构,传动系统 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活动,重大维修后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变更 二。改造。是指改变电梯受力结构 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 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三、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 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 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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