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定、为加强灾后重建土地管理.规范我州今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青海省实施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 41号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建设用地通过土地预审后.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州、县人民政府国有未利用地按照权限分级审批。即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 含国有土地收回、土地供应,发放建设用地证明等过程的申请。审查 批准和实施 各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具体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二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二。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 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四.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第三条.凡占用农用地 耕地、草地 林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州人民政府批准,20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原建设用地和城镇规划内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第四条、报批前根据土地预审的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发改.建设,林业,环保、农牧.水利等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单位到拟征地现场确定用地范围.然后由测绘部门进行勘查定界、第五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第六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七条。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社区。村庄范围内,将批准征地机关 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 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群众意见和登记情况.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群众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第八条,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完成补偿安置后,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在缴纳了征地补偿费等各项应当缴纳的费用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完成补偿安置后,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以有偿出让方式.招标,拍卖 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县国土资源局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及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出让价款中包含征地。拆迁。安置等补偿费用 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上缴政府的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低于2006年各县制定的基准地价。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第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严禁未批先用任何土地、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是指能源,交通 水利,矿山.工业,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 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住宅,商业、文教 卫生等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 符合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报批时建设单位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以下材料、一 建设用地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文件、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证明文件,五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七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征、占 用农用地审核同意书 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或者压覆重要矿产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调查,县国土资源局收到上述材料3日内必须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回建设单位进行补充,符合条件的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8日内应当负责编制以下材料并上报。一。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二.拟征地补偿协议.三,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四.拟征地权属汇总表。五 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涉及占用耕地的.六.基本农田调整,补划评审意见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准备情况说明 八、以县政府名义出具,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文件 各类材料齐全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材料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长 审核.主要负责人必须在5日内审核完毕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将所有材料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州国土资源局必须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告.后报州政府审查 州政府必须在5日内审查完毕后出具,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上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第十四条、分批次项目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按照城镇经济发展和建设要求,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如,一年内未建成.需经3 5年才能建设的重大项目.县.乡.镇、异地搬迁,灾后重建等,分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时.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以下材料并完成上报工作。一.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二,拟征地补偿协议.三,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四、拟征地权属汇总表。五,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六。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涉及占用耕地的。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准备情况说明.九 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十。以县政府名义出具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十一.以县政府名义出具、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文件。各类材料齐全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材料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长,审核。主要负责人必须在5日内审核完毕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将所有材料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州国土资源局必须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 建设用地审查报告 后报州政府审查。州政府必须在5日内审查完毕后出具.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上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第十五条、国有原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原建设用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一,建设用地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文件.四 建设项目批准 核准或备案证明文件,五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六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材料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下文批准,县国土资源局在县政府批准1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省,州直单位因建设需要使用结古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玉树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州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有控制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国家和省立项的重点项目和灾后重建项目 如果需要征收农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 在确保征地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先行用地的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出具请示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先行用地.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州国土资源局先行用地请示文件,二。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说明、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四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或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六。建设单位预拨付征地补偿费的凭证 七 建设单位先行用地申请,八,拟占用土地的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灾后重建的项目 灾后重建项目政策规定可以边建设边报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