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1,城市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2.城市市政道路配建的消防水鹤、以下简称消防水鹤,3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市消防规划,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交通,市政供水 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等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供水和市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并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建设工作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建设。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公共消火栓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组成,规格,型号,余水排放装置等应当符合GB4452 室外消火栓、和GA821。消防水鹤。有关要求 第八条.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达标或市政消火栓供水流量不足的区域。可通过建设消防水鹤、以弥补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不足,城市新建城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市政消火栓。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应按照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沿城市道路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第十条,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 第十一条,消防水鹤应设置在交通便利道路的绿岛或人行步道内.其放水管对应的路面应有雨水井,距街 路边缘不应超过1m。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 第十二条,消防水鹤进水管必须接装在管径不小于200mm。压力不低于0。1MPa的给水管网干管上、消防水鹤进水管管径大于200mm,小于300mm 进水口公称通径大于100mm.小于200mm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800m 消防水鹤进水管管径大于300mm.进水口公称通径为200mm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000m。第十三条 消防水鹤替代市政消火栓的数量可按保护半径计算,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统筹督促各类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存储企业设置消防水鹤。第十五条,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或消防车道不畅通的城市边缘区、建筑密集区 以及城市供水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公共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识,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建设时。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城市公共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应当与市政道路及市政给水工程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建成后,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竣工图纸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备。第十七条。各县市市政建设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城市公共消火栓实行编号 建档管理。并建立定期维修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消火栓的设置,维护,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交通.规划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公益性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指定专人操作 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和消防水鹤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十九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市政消火栓 消防水鹤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日常检查应当纳入市政网格化管理平台,承担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故障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进行检查测试,依法及时查处违法使用行为。日常检查中发现损坏或不符合灭火救援使用要求的.及时通知城市建设主管单位进行维修 相关单位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力量修复 修复完工后及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查验收、第二十条.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 并应根据城市规模和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落实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建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维护、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及维护由单位承担.居民小区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应由物业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居民委员会落实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同时建立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专项档案,第二十二条、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在城市建设 维修。改造等过程中。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时.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有关单位应提前报经市政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前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备。其修复费用由拆,迁建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故障、影响正在开展的灭火救援工作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第二十四条.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统一编号,建档,2,完好、无部件损坏 3 定期油漆.无油漆剥落和生锈,4,栓体的栓口.阀轴、闷盖启闭灵活。无锈死,漏水,5,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井室内的污水.杂物。6.每年入冬前做好防冻保暖措施。无冻损 第二十五条.除抢险救灾、消防演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及其供水阀门、因城市供水网维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大范围降压 停水的,有关单位应事先通知消防机构。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应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必须专款专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由维护管理单位每年提出维护计划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一定数额的经费.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作为公共消火栓等设施的维护费 专款专用。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费用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维护保养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 管理及维护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居民委员会落实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公共消火栓建设 维护其完好有效的义务,发现损坏,埋压。挪用公共消火栓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2.埋压.圈占 遮挡公共消火栓,3。擅自改动 拆除,迁移 停用。损坏公共消火栓 4 在公共消火栓附近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5。其他妨碍灭火救援使用公共消火栓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所称的,城市。是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城市建成区 是指市区集中连片部分和分散在近郊与城市有密切联系 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用地,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大于、含本级。本数,小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与当地实际相符的公共消防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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