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7.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 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土地、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二.市住建.林业 农牧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要相互兼顾.统筹协调.按照方便群众办事 保障交易安全,提升管理效率的原则,确保 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平稳推进,三,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履职尽责,扎实工作 努力构建。权界清晰,权责一致 分工合理,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 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不动产登记行为、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草原等定着物,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五。森林.林木所有权 六.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七、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指导,监督,设区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六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 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蒙汉双语印制,第七条,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 由所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旗县 市,区。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行政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第八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过渡期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整合后、不再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能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可在过渡期后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由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和其所在宗地共同组成,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全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为单位编成 一宗地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第十二条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要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 除可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并采用电子介质进行异地备份。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四条,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体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第十五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 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实时更新权籍数据库.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第十六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1本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不动产权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第十七条。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 破损的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将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声明刊发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第十八条.办理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二、受理 三、审核,四,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五 制证,发证,需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的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或者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站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对依法取得.权属不存在争议以及符合相关规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首次登记,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获取。第二十条,因买卖 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因继承 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因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因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军官证等。二、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三 外籍自然人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四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五、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六,境外,含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批准成立的文件 经公证的注册材料或者经公证的登记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 权属是否清楚 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当场询问和记录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实地查看的,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三 因不动产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四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时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能作为登记单元的、三。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四.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三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四。依职权更正登记.五。依职权注销登记、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 用途、权利类型等。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不包括公告时间 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上岗.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第二十九条 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十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 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村民小组的身份证明可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出具,三 土地属于苏木乡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第三十一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农牧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三,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 3以上农牧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三条,嘎查村集体土地因名称 土地坐落、土地面积,界址范围改变以及集体土地被征收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四条、以出让 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应当分别单独申请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转让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相关税费缴纳或者免税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六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单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税费等缴纳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原归配偶一方所有变更为配偶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原归配偶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 互换 赠予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第四十一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不动产灭失的材料。三。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材料,四,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材料,五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二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油库 水井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办法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三条,依法取得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四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五条。因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 以及宅基地或房屋坐落,面积,界址等状况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权利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材料。三.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宅基地或房屋坐落变更的说明材料。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六条,因依法继承 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材料。四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和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材料、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七条,因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或者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材料,三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材料,四、被放弃的宅基地 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五,人民政府生效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法律文书。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九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四.权籍调查表 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 其他必要材料,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承包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 草地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牧业生产的 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第五十二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畜牧业等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由发包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下同,申请首次登记,以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由承包方申请首次登记,第五十三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土地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合同,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 面积等材料.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材料 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农牧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材料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五 其他必要材料.第五十四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 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一,互换,二,转让、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第五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节 国有农用地 未利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第五十七条,申请人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林场,草场。水域。滩涂等国有农用地 未利用地的。可以申请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的文件或使用水域,滩涂等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说明权属来源的材料,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五十八条.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说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界址,林木面积 林种等发生变化的,三、退耕还林 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农用地 未利用地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九条。申请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权利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材料.三。不动产坐落,界址变更的材料,四,林地 草地等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材料。五,森林,林木的种类发生变化的材料。六.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材料,七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条、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 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因互换、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而引起的权利转移 可申请转移登记 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一并申请,申请国有农用地 未利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二 互换合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合并或分立协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引起权利转移的法律文书,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六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因地上定着物灭失 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权利人放弃权利或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权利灭失的、可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森林.林木灭失的材料,三、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四、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五。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导致权利消灭的法律文书.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二条.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按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前款所称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一 因用水。排水 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二,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输油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三。因架设铁塔 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四,因采光、通风 眺望权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五 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第六十四条,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地役权合同、三 以共有不动产设定地役权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材料 四、供役地已经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第六十五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四 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第六十六条.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 证实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材料,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变更材料.四.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五,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六十七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 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第六十八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一.地役权期限届满的.二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第六十九条.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 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七十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 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承包经营权,四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七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 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第七十二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第七十四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六条.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 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债权范围变更的,三 最高债权额变更的,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和身份证明等材料、第七十八条。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 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第七十九条。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 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第八十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第八十一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二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 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第八十三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第十节.预告登记、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五条,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七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预告登记后。申请人就同一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八十八条、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2年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 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后 应当对用地 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第八十九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转让合同,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九十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 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九十一条.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 其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登记日期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商品房抵押登记一并办理 第九十二条,预告登记未到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预告登记、应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并办理 第九十三条、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三 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一节 更正登记,第九十四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 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第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第九十七条。更正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处分其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更正登记程序完成后 予以恢复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第十二节,异议登记.第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 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设有地役权的、不影响该不动产的异议登记,第九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 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一百条.异议登记期间 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第一百零一条。异议登记期间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 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二、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三节、查封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 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查封的 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三。其他必要材料.第一百零三条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抵押权等措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嘱托文件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内容和期限等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嘱托文件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和内容不明确的 或者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嘱托文件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嘱托文件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嘱托文件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第一百零五条,查封期间.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嘱托文件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第一百零六条、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三。其他必要材料,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第一百零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第一百零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实时共享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系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部署,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接入,第一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共享方式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系统与相关部门的系统对接。数据交换等方式实现。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一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基础,包括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权利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内容包括楼盘表信息和房屋交易,备案合同 信息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内容包括林权调查数据.批准文件 承包合同,交易合同等。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内容包括权籍调查数据、承包经营及相关合同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共享内容进行调整。第一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同级住房城乡建设 林业,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内容和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第四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范围、程序等要求提供查询 不得擅自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或者丢失,灭失 应当根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必要时补充调查、未经依法批准 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篡改.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一百一十六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 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 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 查询目的的说明,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二十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第一百二十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不得损坏查询设备.第一百二十二条、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二,擅自复制 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三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五 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二十六条。伪造 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 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一百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