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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 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为三级古树.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 100年以内大树,第三条 各级住建和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城市住建部门保护管理.农村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林业部门保护管理 兵团农牧团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兵团林业部门保护管理、第四条,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含建成区和划到规划区的乡镇,村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调查、鉴定。定级.登记 编号,并建立档案 设立标示牌。各区县林业部门负责对农村.城市规划区域以外乡镇,村.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 并建立档案,设立标示牌 标示牌应注明古树名木的种类,树龄、胸径、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复查时间等内容、分别与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管护工作责任书.明确具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档案每五年更新一次 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基本要求,对古树名木范围划定管护范围,对古树群范围划定管护带,设置明显标示 实行、一树一牌。管理 保证古树名木具有良好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对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要设置围护栏。防止人为或意外破坏,住建,林业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古树名木管护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观察古树的生长状况。掌握古树名木在各个季节生长状况。填写记录。定期对古树进行病虫害测报,做到提前预防、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 并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附属设施的义务 对损伤 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吐鲁番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各区县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制定古树名木管护奖惩办法,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按土地权属落实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管护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关 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二,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负责管护,三、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住建部门负责管护.农村、城市规划区域以外乡镇。村。公共道路 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林业部门负责管护.四、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护。五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管护.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所有者个人负责管护、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以上也可号召社会各界积极认领管护 建档立卡.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的 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抢救 复壮,当地财政应给予补贴.第八条。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每年3至4月期间,要深施基肥一次。树干刷石硫合剂一次。喷洒农药.防止病虫害、每10天浇水一次 5至9月期间,每星期浇水一次 每月喷洒农药一次,9至10月期间,每10天浇水一次,10至11月下旬期间。冬灌,翻地,刷白一次.并对树干枯枝进行修剪,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治理。复壮,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 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需修剪的古树名木、要事先报告住建或林业部门.并在专业人员监督下进行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 应当经区县住建或林业部门确认,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市住建局 市林业局备案,第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二.擅自移栽.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籽种,四、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五.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六。在树冠外缘3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废水 废渣。堆放物料,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十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住建或林业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 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古树名木原则上不应迁移。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必须制定完整的迁移方案。明确迁移时间,地点和责任人、明确具体管护措施.保证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成活率。迁移一级古树、需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迁移二级古树 需经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迁移三级古树及后备资源、需经区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移栽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责任人不履行养护职责或不按技术规范养护、致使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衰萎.损伤或擅自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由当地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 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应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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