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4 5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 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设施建设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原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维简费根据销售量按照10,5元。吨,不分煤种 品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第三条。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四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 技术改造等 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一 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及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六、煤矿采动范围的拆迁,搬迁赔偿,七 矿井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 八、其他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相关的支出.第五条,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第六条.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第七条,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内政发、20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