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4、5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 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 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 确保煤矿生产设施建设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原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维简费根据销售量按照10、5元.吨,不分煤种,品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第三条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 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四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 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及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六,煤矿采动范围的拆迁。搬迁赔偿。七,矿井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八 其他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相关的支出、第五条。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第六条 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第七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内政发。2001,3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