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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县城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 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名木后备资源 以下简称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含、以上的树木,第四条市 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行为、有权劝阻 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八条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确定管护责任,一级古树名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固原市人民政府确认、第九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提出抢救措施 并监督实施.第十条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 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承担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养护责任。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绿地,林地.城市景观区.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 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二、散生在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寺庙等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管理.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铁路,公路 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四。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抢救 复壮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所需的费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养护单位或个人发现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现象 应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须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移植工作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行为。一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攀树折枝、剥损树皮。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三,擅自采摘果实,四 在树冠外缘区投影下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六、其他损害行为,第十五条征用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应当向所有者赔偿损失.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损失鉴定办法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致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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