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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建立公开,公平 公正的土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 法规 结合吴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吴忠市利通区 红寺堡区和太阳山移民开发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出售.交换,赠与。租赁 抵押以及作价出资或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土地交易市场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财政、监察、审计 建设、规划,房管,工商 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土地交易市场,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做为统一的土地交易有形场所 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 具体落实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名称和用途变更、企业改制 重组。作价入股 或接受委托代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具体业务、三 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提供服务场所 四。收集,汇总.提供.发布国有土地交易信息,行情、结果和土地价格信息、五、提供服务窗口。开展土地交易法律。法规和土地市场管理规则 土地利用投资方向等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为土地交易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第七条,土地交易中心严格执行交易规则 交易程序、服务承诺。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平交易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的领导.监督管理土地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章 土地交易规则,第九条,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租赁。抵押 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三 因实现抵押权而引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用于清偿债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条。下列情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一,未依法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三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 有地上建筑物、但无权属证明材料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土地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七,未解除抵押.查封等关系.且未经抵押权人 相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同意的,八 被政府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或土地收购储备的,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最新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确定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实行结果公示制度 土地交易中心设立电子显示屏公示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办理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十三条.交易时申报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申报价优先收购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土地权利人提交土地交易申请资料 交易双方现场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理人员核实交易双方资料原件。填写交易受理业务流程单、及时移交申请资料。二。调查核实、对移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实地进行核实转让宗地的用途,面积,地上建筑物权属等土地利用现状及契税缴纳情况,三。审核批准、土地交易中心整理交易资料、对符合交易条件的宗地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其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60。计算补缴的出让金。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核实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出让金和税费除外 已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 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时,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须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 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合同、补缴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第十六条、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和受让申请 二、通过年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三,转让双方现场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地上建筑物证明材料。五、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或契税减免审批表,六。转让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七。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八 属于人民法院裁定,因抵押权实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第十七条.对于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依法处理 补办相关手续后 方可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第十八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其使用年限为转让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第十九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其土地使用者必须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二十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和受让申请,二。通过年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地上建筑物证明材料,四,双方现场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五。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或契税减免批复,六、改变用途的.需提交规划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七,企业破产、改制或重组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有效批准文件.八 转让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国有资产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拍卖房地产,涉及划拨国有土地的,须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土地权属,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清算,拍卖后依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农业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需提交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转让申请和受让申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农业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其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的 经所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闲置未用或弃耕撂荒的国有农业开发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第四章,城镇住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第二十五条。城镇住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需经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交易过户手续.缴纳契税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城镇住房用地分割转让以宗地为单位,依据宗地内建筑面积确定土地面积分摊系数 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相应份额的土地使用权。商业和住宅混合用地、每户分摊的商业或住宅土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该宗地原批准商业或住宅用地总面积、第二十七条,城镇住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分摊住宅或商业用地面积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城镇住房用地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但不涉及转让的 维持原有划拨性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办理分割登记,发放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涉及转让的。属于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由受让方按该住房座落位置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15。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土地分割登记.第二十九条.与住宅相连的底层为商业营业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受让方按照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出让土地分割登记,第三十条.城镇住房用地因继承。离婚等原因发生分割转让、维持原有划拨性质。发生再转让的,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属于遗嘱继承 遗赠或房产赠与的 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第三十一条,对有明显界线的同一使用权类型住宅小区分割转让 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依据.房屋所有权证 建筑面积进行土地面积分摊 第三十二条,对开放式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住宅用地分割转让,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公用部分土地面积明确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只造册、不登记发证.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原土地权利人应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协助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分割登记、住宅小区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的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土地面积只造册。不登记发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监察部门在土地交易场所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社会对土地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自2012年1月1日起.城镇住房用地和商业营业房用地须同时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和 房屋所有权证。方可上市交易.凡未取得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的、其房屋上市交易,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工商。税务部门不得为商业营业房颁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fj.display,block、float left、font。weight,500,text、align.left text indent 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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