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自治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60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专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 竣工验收后交付建设单位的制度,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 扩建的项目中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建设项目 应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 上述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 或建设单位具备建设管理能力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第四条.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项目 由项目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分管市领导审批后.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一 有特殊工期要求的,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三 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四,科教文卫体,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社保 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五。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家的,六、法律 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实施代建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 分步实施。逐步推广、二 公开,公平。公正.三,专业化、市场化。四,强化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管理及监督工作,市财政,规划,建设,审计 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二.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专业资格.含.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中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甲级或一级资质可以承揽所有类型,投资额度的代建项目。乙级或二级资质可以承揽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代建项目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以及与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 造价 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 外地具有专业化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中标后须在本地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公司,五,国家 自治区对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会同财政、建设,审计。监察 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对代建单位的信誉 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业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劳动。质监、安全 金融,工商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良信用评价记录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 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第十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采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责任自前期计划下达之日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采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理责任为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采取建设实施代建的。代建责任自初步设计的组织实施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将代建合同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项目前期计划及项目建设性质、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及具体需求,二,负责提出项目代建申请,内容包括代建需求,代建模式。代建选定方式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对代建单位基本条件的审查 依照有关规定及程序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或委托工作 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四.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等文件 并督促 协助代建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前期。备案等各项审查审批手续 五 负责对代建单位组织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以及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提出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并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代建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七、负责代建项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的监督实施和相关协调工作.并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八。负责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代建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九,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工作.并对代建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十,负责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根据项目前期计划和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及具体需求 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二,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程序,负责及时完成项目前期。备案等各项审查审批手续的报批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中标合同以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送建设单位审查确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年度投资预算意见。并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查确定、五,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并严格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的报批手续、确保项目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六.负责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 资料、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七,负责各参建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的书面评价报告.八、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初步验收。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验收结果报告及时报建设单位审查,九,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结算 经建设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十,负责项目建设各类资料 信息。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向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十一。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项目维护、十二,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代建单位须在。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按所代建项目工程概算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3.计 且不低于50万元,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计,且不低于100万元。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1.计 且不低于15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返还等事宜,由建设单位根据代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和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为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第十五条、代建管理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代建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其中,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通过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标底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 最终以中标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采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采取建设实施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年度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部分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建设阶段、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代建合同的约定、派出项目经理或总负责人 组建管理机构 配备管理人员,并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需调整概算和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代建单位须按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经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确认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第十八条。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按规定及程序拨付。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财务会计制度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财政等部门通报代建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根据.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13 3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可适当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具体事宜根据代建项目投资规模、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 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或者代建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建合同.依法依规从事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若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致使工期延长,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二。因工作疏忽,过失或管理不善.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可暂停代建合同或暂停资金拨付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四。在对代建项目的稽查、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有关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同时.代建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其代建资格 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投资项目代建活动 代建单位违约负责赔偿金额或增加的投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 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赔付.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规定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由本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