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促进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美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化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法律 法规执行.第四条,园林绿化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环保等部门和新闻媒介,应加强对城市绿化有关法规和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安排园林绿化相关教育课程或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爱护树木花草的良好习惯、第五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编制同阶段的绿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 应按原报批程序审批 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二,市区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三。城市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四 公园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不低于总用地比率70。五.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学校,医疗休养院所 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5.工业企业绿地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旧城改造区的绿化面积 可在第,二,五 款规定的指标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第八条、城市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 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生产绿地,由生产绿地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九条,城市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绿化的,其工程投资中应当包括不低于投资总概算1 5,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 并列入项目投资总概算、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因区域位置.用地性质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补植,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也未异地补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者未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批准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各工程项目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进行的,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配套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绿线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十一条.本市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满一年的暂住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 有义务每人每年无报酬植树3至5棵,11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条件 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其他年龄的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活动。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植树义务,可通过按照各区人民政府规定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林木管护、土方换填或绿地认建,认养、单位委托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代其完成植树义务等其他方式履行、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制定各区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栽植计划,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奖励制度 驻市石油,石化企业,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参加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四条。义务植树年度栽植计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并明确栽植区域,时间。树种.数量。质量 成活率等要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和暂住居民参加义务植树,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牧民参加义务植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组织实施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栽植计划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如实报送完成情况,并接受栽植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管理,二。街道门前三包的绿化由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四,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五、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管理,六 居民私有房屋庭院或者宅基地的绿化由居民自行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应当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交纳临时占用绿地押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 绿篱.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绿篱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砍伐或者移植乔木五株、灌木五丛,绿篱五十米以下的,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超过前款限定的。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 应当补植同类树木,补植树木的胸径一般不小于5厘米,补植树木胸径面积之和为砍伐树木所围胸径面积之和的2 10倍.第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持有关证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确需修剪的,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 交通设施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第二十条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掐花、摘果,折枝 剥皮,挖根,攀登。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三,损坏草地花坛 绿篱.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害物质。五.在绿地内放牧,挖沙取土、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六.其他损坏行为,第五章,罚 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九条的,由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三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退还。不恢复原状的.可按城市土地基准价格或者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1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地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 服务摊点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可处以损失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六条.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一,植树单位达不到栽植质量要求。又不按要求补植或者重植的 对单位处以应当补植或者重植所需费用2至3倍的罚款、二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或者补植不合格的、处以损失价值1至5倍的罚款.三 损毁义务植树栽植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1至3倍的损毁树木,逾期不补植或者补植不合格的,处以损毁价值1至5倍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植树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1998,5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