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按规定归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签订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定责任书,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该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全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出具 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审查不合格者,整改后可申请复查,第四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规划竣工核实后.方可核发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责任书,后,应该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内容,要求、编制方法进行跟踪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并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以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质量与按时归档.第六条.未依法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逾期不补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拖延 拒绝、刁难建设单位或个人。或者给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证件的.以及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没有取得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办理规划手续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违反本规定被给予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控告,第十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