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有关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依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三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第四条。本细则所涉及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各级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二章、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对在市级报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二。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区 县 开发区管委会相应职能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三 负责对各企业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组成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小组。每季度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第六条。各区。县。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在区内报建的建筑工程及辖区内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统筹安排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二、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各职能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三。负责协助和监督辖区内在市,区报建的建筑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及时向市级职能部门反映扬尘污染问题 第七条.区.县、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设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前的建筑工地现场核查工作,对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场地硬化、车辆冲洗,监控设备。公示牌设置等扬尘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的,责令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负责监管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检查、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的范围内、二、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建筑工地落实 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乌建发 2017。71号 和、七个百分之百.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督促责任单位整改.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情形及问责方式、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进行问责.一,未按要求安排部署本辖区,本单位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未按照要求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二。对本辖区.本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三、未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中规定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或执行不力的。四 其他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问责的、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培训.调离岗位、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第十条、根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环境监测,领导批办,监督检查、集中暗访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视情节轻重.应当问责.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作出书面检查 1。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小组在季度考核时发现一起扬尘污染问题.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2.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一次后,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3,经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监测或集中暗访等.发现一起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问题.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4、存在其他问题需要给予批评教育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并约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1,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小组在季度考核时同一建筑工地发现两起扬尘污染问题,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2 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两次或主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3 经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监测或集中暗访等、同一月内同一建筑工地发现两起扬尘污染问题 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4、存在其他问题需要给予通报批评或批评教育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给予待岗培训。对直接领导给予调离岗位.对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 对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作书面检查。1。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小组在季度考核时同一建筑工地发现三起,含。以上扬尘污染问题。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2,存在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或主要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3。经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监测或集中暗访等 同一月内同一建筑工地发现三起 含、以上扬尘污染问题 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4、存在严重问题被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或被上级业务部门督办.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到位的、5,存在其他问题需要给予待岗培训,调离岗位或通报批评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经一次问责后仍然整改不到位的.二,存在严重扬尘污染问题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的,三。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 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四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实施.第十三条 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市建委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建委按照相关程序实施,第十四条。市建委对各区 县。开发区扬尘污染防治督查工作中发现需要责任追究的。转至各区 县 实施问责,各区,县.问责不力的、由市建委上报市行政监察部门追责、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