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下简称 配套费。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 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 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 平方米.建设项目种类城市区域住宅商业及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济区.高新区254030头屯河区。达板城区。乌鲁木齐县101510其他规划区254030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 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天山区 沙依巴克区 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 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 头屯河区 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一、部队营房 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 托儿所。幼儿园、四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 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需缴纳配套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第七条,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第八条、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系统.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五联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集中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与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留 挪用。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溺和城市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办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