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是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要求内容对每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的观感 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专门质量检查验收.并在分户检验合格后出具分户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结果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定期编制、乌鲁木齐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简称、指引.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下发,乌鲁木齐各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指引,具体实施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工作、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包括下列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及栏杆安装质量,三,防水工程质量,四,室内空间尺寸,五,给水 排水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 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第六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建筑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定期修编、指引 指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户检验的必须检验项目。参考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等、二。乌鲁木齐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记录表,示范用表,以下简称、检验记录表、三 乌鲁木齐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结果表 示范用表,以下简称,检验结果表,第七条,分户检验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建设单位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分户检验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具体检验项目 检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 检验记录表 确定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安排检查工具,安排分户检验日程等。二 分户检验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并确定分户检验小组成员名单 分户检验小组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参加分户检验的设计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派专业人士参加.三、分户检验小组按照已制定的方案对工程进行分户检验 分户检验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 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分户检验的测量与操作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 分户检验小组逐套填写,检验记录表.分户检验小组成员应在检验记录表中签字,对结果进行确认。五 分户检验小组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表,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时,应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 检验记录表。上载明,六、分户检验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责令设计单位整改及提出处理方案.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表,第八条 完成上述分户检验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分户确定检验结论,填写、检验结果表、并形成、单位工程分户检验结果汇总表,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受检户的分户检验结论为合格 第九条 分户检验全部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检验结果进行核查 同时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和,单位工程分户检验结果汇总表.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中随机抽取部分、检验结果表,检验记录表,等分户检验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实物进行抽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应包括,分户检验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检验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检验记录.分户检验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分户检验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多层住宅的核查户数不得少于竣工总户数的5.高层住宅不得少于竣工总户数的3 单位工程核查户数不得少于3套 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中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检验记录表、检验结果表,等逐套检验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保管.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设单位应自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在分户验收中有弄虚作假、降低标准 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