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2010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预测,评价和分析。提出减少和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压力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枢纽。航空、铁路。公路客货站场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二.各类大型市场,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50个或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及用地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仓储.工业项目 三.城市快速路出入口,主次干道交叉口周边及城市出入口沿线的建设项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四 重点建设控制区内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重点建设控制区外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住宅项目.五,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交通敏感地段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重点建设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 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规划资质且有交通规划业绩的机构或交通咨询类资质的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同一机构不得从事同一项目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建设项目概况,二。确定评价范围与年限 三,相关调查和收集的资料.四 评价范围内现状,五,规划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分析、六,项目交通需求预测。七、项目新生成交通量的影响程度分析、八.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九.评价结论与建议.第八条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应在项目选址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其他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与规划方案设计同步进行、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公安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论证或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第十条经专家论证或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机构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论证结论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配套建设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扩大原有影响范围.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交通影响评价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