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新水建管 2016,4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 2020年.的通知、国发 2012。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州 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考核工作组由自治区水利厅、厅直属单位 流域管理机构及特邀专家组成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考核等级一律为D级。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 自治区水利厅根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各州,市 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考核要点、年度评分细则 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自治区水利厅、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根据年度在建项目实际情况抽取不少于2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州,市、地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等级 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五,结果认定 7月底前自治区水利厅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第八条.考核结果经自治区水利厅审定后,通报各州 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抄送各州。市 地,人民政府,并在自治区水利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告,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自治区水利厅在评优 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限制,必要时暂停,第十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自治区水利厅参照本办法对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及厅直属有关单位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考核内容序号考核指标考核要点质量目标1验收合格率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质量措施2质量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或转发文件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促进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建立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3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配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在建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率4质量检测管理质量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5质量风险管理质量隐患排查及整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6质量诚信建设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表扬激励7质量问题处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质量举报投诉受理8质量基础工作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水利建设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否决项9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