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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 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即、一,人均耕地0 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 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 14公顷以下的 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 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 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第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 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 乡 镇 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报县、市 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 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户逐宗供应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依法组织报件上报审批.应当实地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拟用地,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依法批准宅基地后.应到实地勘测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应到实地踏勘并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二。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村镇建设规划图的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图,三.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拟用土地地理位置图、四。总建房户及每户用地面积及安排说明。五,建设用地勘界图及勘界技术报告、六 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各县.市 审批农村宅基地情况、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宅基地审批文书格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三条县。市、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应当自宅基地申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依法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农村村民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其他土地建设住宅的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宅基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牧民定居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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