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 下列范围的单位,场所是火灾高危单位,一。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 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设有中央空调且三星级以上或客房数在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地下公众聚集场所。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建筑的地下,四层以上且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数20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四.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馆、会堂,展览馆、博物馆 五、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六,总储量50000吨以上的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以及储存总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 规模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 九,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场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履行消防职责.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 应当在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下列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建筑总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二 总储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10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三,总储量20000吨以上的棉花储存 加工场所、总储量20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四、其他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业 除第二款之外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实际确定人员数量.配备满足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有不少于五分之一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科学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高危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还应当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人员。负责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员工应当懂得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常见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并建立消防器材库 消防器材库宜建在靠外墙或便于进出的部位、并应当结合实际配备充足的消防战斗服、安全头盔 腰带 消防胶靴 救生绳,防烟防毒面具,强光手电、灭火器,消防斧、腰斧 缓降器。折叠拉梯,折叠式软梯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属于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 室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为灯光式,且主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米 0.30米、第十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严禁将避难层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实行严格管理,一 可燃物品的仓库、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三 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五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备用发电机房、避难层.间。六、疏散楼梯、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 消防登高扑救面,消防电梯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 加工车间.集体宿舍.八。医院的高压氧舱室,手术室 九,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员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部位.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用电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持有电气安装资格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维护、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电气线路和增加用电负荷.第十四条.公共建筑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 气焊 气割。砂轮切割 油漆粉刷、防水处理和外墙保温施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烟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理,第十五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单位保安员。工程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等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单位各部门消防工作分管领导.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一次评估 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火灾隐患查改,初起火灾扑救.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 防火间距。防烟分区 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九,依法建立专职、志愿 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十.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员确定 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情况.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按下列步骤和程序进行。一.确定评估对象和采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二,收集与评估对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三,编制消防安全检查测试表、四。现场对单位员工进行书面测试 提问、问卷调查 五,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分项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六。汇总情况,分项评价,七.综合分析评估 形成评估结论和报告,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应对评估内容设定不同的权重 以百分制量化分值评分,评估结论分为,好 一般,差、三个等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差.一 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 二。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四、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五,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六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 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八.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后。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九、未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十,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以上火灾或两次以上一般火灾的.第二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二 评估的内容、三、存在的问题 四。评估结论,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数据,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推广使用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监控系统等先进的消防技术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科技水平,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消防安全诚信活动.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承诺、兑现不堵塞 锁闭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超员经营,确保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对本辖区火灾高危单位进行一次调整确定,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新调整的火灾高危单位于确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其法定职责 督促其在告知后20日内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备案、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列管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和错时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一,在互联网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并抄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二、推动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推动将消防安全评估纳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评估结果与保险费率挂钩,四.按照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监管 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高危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抄告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单位、民政,发展改革、保险等部门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银行 税务,证券、保险,担保等单位应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及消防安全状况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 情节。性质.后果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隐患整改和宣传培训、第三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对于单位确无能力自身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 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第三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培训以下内容,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筑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三.报告火警 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及操作程序。第三十六条 新员工上岗前或员工转岗前必须经过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专职消防管理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经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合格、并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中专职消防管理员应当取得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电工 电气焊工.志愿消防队队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提到的,以上、包含本数、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