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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配电设施 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小区内改扩建住宅用房。公共设施用房 经营性用房 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的界定范围是指、一。住户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居民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二,配套公建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上述范围不包括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以及消防 防涝 通风等土建工程和辅助设施,大型商场 会所等专用供配电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用电配套设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 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 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发展改革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协调 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物价部门负责核算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向社会发布,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八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负责相关电缆沟、电缆管道、配电用房。消防,防涝设施等土建工程和配套建设 负责提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第九条,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 养护,更新,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 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第十一条。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国家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370,2009。安徽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供电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台我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指导性技术规范、第十二条.配电设施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 经济适用 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 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新建住宅小区10千伏开闭所宜设置在地上,配电房若需设在地上,原则结合底商设置在该建筑地上一层 该层净高不得低于3,5米,且底商上层不得为住宅.可为办公.商业等设施 若设在地上且不能结合底商的,应结合小区总平面图设置,尽量减少对景观的影响,环网柜,分支箱原则不得占用道路用地红线.如确因条件所限。可在绿化带内设置 但基础不得大于1、5米.并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统一。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鼓励配电房设在地下 并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当地下室有两层时 配电房应设置在负一层 且配电房应与地下车库.负二层相通.有向地下车库 负二层的自然排水下泄通道。且开闭所 配电房的净高不得低于3,5米。二.当地下室只有一层时.配电房的地面,配电柜,变压器的安装基础面。原则上应高出地下车库地面不少于1米。有向地下车库的自然排水下泄通道。地下室的净高不得低于4。5米,三。设置于地下的配电房应有足够.可靠的排水.防倒灌,防内涝措施,例如排水泵 防洪墙等.防止洪水从地下室.配电房各入口。通风口倒灌的措施,并对配电房土建设施的所有面进行防水处理、第十三条、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经济社会.气候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确定、住宅小区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一,居民用户用电容量。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6千瓦 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8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0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在10千瓦的基础上、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二,其他用户区用电容量,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 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确定时.按负荷密度计算.原则上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00瓦,其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375瓦.地下车库每平方米15瓦.第四章、建设费用,第十四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部门发布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交纳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该费用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材料 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房 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实行收、管、用、审分离,由市规划部门代收并缴入保障性住房财政专户.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供电部门申请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电部门缴纳。第十七条。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专款专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购置.安装 调试等.第十八条.供电部门按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审计部门.并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列入住宅小区建设成本预算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供配电设施的配套费用,第二十条。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标准的核定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建立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机制。每年3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上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平均建设成本。第五章,建设流程,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用电手续.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配电设施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供电部门在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到位后 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规划批准的管线综合、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答复单进行图纸设计,若设计图纸与批准的管线综合不一致、市规划部门应出具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五条,在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中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供配电建设施工单位自觉接受供电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配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的约定 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办理外部电力线路的建设路径报批 道路施工等有关手续、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住宅小区红线以内供配电设施的用房、用地和电力线路路径,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和业主等单位和个人都应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相关审批程序,第二十九条。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电气验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对小区防内涝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对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有电气 内涝等影响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由牵头验收的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整改,供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供电公司不得送电,市房开办不予发放,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证明书,不得交付使用、第六章.维护管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供配电设施经电气验收合格.办理资产移交后.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 其余设施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方负责维护 第三十一条,供电部门按照配电设施管理规定定期对小区配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预试.更新.改造 相关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第三十二条、供电部门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供电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物价部门发布的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的收取范围、标准.程序收取费用 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 保证配电设施配套费用于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第三十四条、供电部门每年2月底前负责将上年度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住宅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违反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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