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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7月15日.蚌埠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使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在审查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办学层次和规模等合理布局幼儿园,第三条,市 县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相关规范,在政务服务中心举行方案联审会时,要会同教育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和具体建设指标等。市,县规划部门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技术指标,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蚌埠市幼儿园配套建设指标和规定、单位.平方米、注,上述指标均为下限控制 第四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模式分小区配套建设、单独建设两种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住户1500户以上的,采用小区配套建设模式、市,县规划部门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 要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为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建成后移交辖区政府。未达到上述规模的,采用单独建设模式 开发单位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 在规划建设方案审批时.与其他建设规费一并征收,统一缴入市 县财政部门,市 县财政部门按照市。县政府批准的幼儿园建设计划,将资金拨付给教育部门用于单独选址建设或扩大周边区域内其他幼儿园规模.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项目经测算建设规模达不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可不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第五条 凡经市、县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其供地方式与住宅小区供地方式一致 单独建设非盈利性幼儿园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 优先交付使用.在住宅小区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前。应完成配建幼儿园用地及产权移交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建设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 按属地无偿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及产权移交至幼儿园所在地政府 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第六条,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 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政府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并恢复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第七条,市、县住建部门应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达到国家抗震防灾要求。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竣工后,市.县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要求严格把关,开发单位在向市,县住建部门申请配建幼儿园竣工备案前.应先通过市。县教育部门的验收,第九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所在县。区教育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 第十条,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举办公办幼儿园,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以公建民营的方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一条,辖区政府要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原则 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理顺现有住宅小区幼儿园管理体制。对产权已归私有的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否则、由辖区政府依法处罚。第十二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 县规划部门会同行政执法部门督促其整改、未按本办法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由辖区政府会同教育,国土.规划 住建等部门督促及时移交。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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