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 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 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马政。2008,72号.执行,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征收标准为,一 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1.住宅每平方米50元 2、非住宅 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7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80.征收、1、住宅每平方米40元,2,非住宅每平方米56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1,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60元,2,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4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8元.第六条.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 非赢利性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精神病院用房、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室,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教学用房.高校教学 科研.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高校在校外建设的学生公寓和其它教育,生活服务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不包括经营性用房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工业厂房 仓储,研发 物流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六.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住宅每平方米25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35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0元 七、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减免范围以及其他项目中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规划局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申请人应说明减免理由、并附减免依据、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开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有关日常事务统筹由市规划局负责.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 园林 绿化 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征收数额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建设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提出分配计划,会同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单位要明确征收流程。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减免手续完备.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单位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细实施则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城市规划区 建成区等范围由市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2007年2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