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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对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建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不低于当年或者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 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标准为,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按2。缴纳,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1,5.缴纳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1 缴纳、1亿元以上的按0.5、缴纳,第五条.工资支付保障金应当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建筑企业拖欠的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市场信用好 一年内未曾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本市新开工项目按规定比例的一半缴纳,市场信用好,两年内未曾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自行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使用,第七条、城乡建设 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者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工资支付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未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 应当及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函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造价 项目资本金缴纳情况,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 未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城乡建设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及时向建筑企业签发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实行开工报告,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自开工前15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除依法处理外,由建设单位承担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第十条。从事煤矿井下施工的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前建设单位必须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拒不通知的,不得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15,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 由工程承包企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并按本办法规定缴存工资支付保障金。第十一条.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建筑企业从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遇紧急情况的、应当在当日办理垫付手续.一.建筑企业 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第十二条、建筑企业拖欠工资额度超过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仍不足以支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从项目资本金中直接垫付,第十三条。建筑企业支付保障金不足50 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足、逾期未补的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予以补足、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内容应包括当地政府设立的举报投诉电话 公示期为30日,工程决算完成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建筑企业方可到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退还缴存的保障金.含利息,工程因故停建 建筑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 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建筑企业可持工程决算书到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公室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帐、并到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建筑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时间 对象.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一卡通、建筑企业应当按月将工资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严禁代签代领,第十七条。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 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发放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 否则,承担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第十八条,接到拖欠、克扣工资举报投诉 相关部门应认真调查.经核实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公室签发建设领域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先予垫付的工资 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公室应责令建筑企业在15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公室可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第十九条,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因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资的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0,4号,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建立失信惩处制度。凡一年内发生拖欠工资案件达3起以上的 由市建设领域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全市通报,并由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进行管理 在管理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限制其参与投标,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建设领域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清理出淮南建筑市场,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欠薪或者采取过激行为讨薪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劳务公司负责人 承包人。班组长等列入,黑名单、并在有关部门网上予以公布、禁止建筑企业聘用、对多领。冒领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行使诈骗,转移财产、逃匿逃避支付工资、有能力支付经责令支付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鼓励建筑企业根据各项目部使用劳动者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支付保障金、出现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障金进行内部调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3月29日公布的。淮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淮府,2005,32号,同时废止,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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