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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马鞍山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础测绘成果建设与使用。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马鞍山地理空间框架,以下简称 地理空间框架、是数字马鞍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 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 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目录与交换体系 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第三条,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五条、为了统一管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避免重复测绘.重复投入,节约财政资金 下列单位应该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及时汇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一、县区,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城乡规划、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单位的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含电子版、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竣工决算和土地证分割前产生的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含电子版,三、其他单位形成的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分管国土资源局、分管信息化的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家保密局等部门组成的、数字马鞍山。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联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与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三.负责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信委共同负责数字马鞍山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项目牵头单位,重点负责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集成和更新工作、市经信委负责项目共建共享.分发、应用,服务等方面工作。第八条,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向市经信委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编目、二。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提供及更新。三,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第九条、市财政局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项目日常维护经费,制定财政性资金投入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的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该系统保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成果更新 第十一条。地理空间标准体系建设,一 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 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第十二条,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一 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及设施、交通,水系 境界、地貌与植被和影像.地名。兴趣点等数据,是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2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 运行于政务网络.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 运行于互联网之中、二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汇交给市经信委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加工处理后、汇交给市经信委统一管理。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依托公共服务平台 通过在线方式满足市政府各部门 企事业单位.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公共服务平台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 是实现数字马鞍山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二.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涉密网.政务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三.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其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 市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第十四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马鞍山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马鞍山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 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行每半年更新1次,第十六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采集和更新。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市框架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 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经常性更新,第十七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第四章,成果服务与管理。第十八条 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果归国家所有,除为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 社会管理,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为军事部门用于国防建设 而使用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 实行无偿使用外 其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经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及成果保管,维护更新、补充和完善等支出、第十九条,建设成果采用在线共享和离线拷贝的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 企事业单位 公众。鼓励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用系统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采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在线共享方式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条,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在线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一条.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 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 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二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经信委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并明确数据的提供方式和使用权限,第二十五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 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以离线拷贝的方式申请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提供相关材料、经市框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 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方可提供使用,第二十七条,以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应用于营利性行业 项目用图及大众服务的、需向市框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保密措施等相关材料、经市框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后,方可有偿使用,第二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对采用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使用单位 使用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 并会同市公安局 市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 定期对基础地理数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九条,采用离线拷贝方式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单位 必须在成果中明显位置标注版权所有者为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使用单位未经市国土资源局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数据资料对外发布和提供,需要委托他人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专业系统开发和数据加工的,委托前应当检验受托方的测绘资质证书。保密资质等级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保密责任义务,并经审批部门批准和备案,第三十条,成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若发生丢失或者被盗.泄密,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伪造使用单位身份或者掩盖其真实使用目的,骗取使用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否则将收回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并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罚、第五章,建设成果共建共享,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第三十二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需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共享服务的、应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提供接入服务,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运维、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第三十四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将地理信息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交由具体实施单位处理形成规范的目录体系后.提交市经信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三十五条,根据 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 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三十六条,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政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第六章 责任约束。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二、未按规定周期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采集 更新和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其他有关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 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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