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农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由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 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 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 复壮 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必须上报并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 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理 予以注销登记、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攀树 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 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 转让买卖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 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 设计。施工时 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按古树名木级别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树木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