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农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由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 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 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 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 道路、公园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 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部队 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 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 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 必须上报并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理 予以注销登记。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 架设电线.二 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 擅自砍伐,修剪 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树木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