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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 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农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由林业 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 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 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 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 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 必须上报并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 方可处理。予以注销登记.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攀树 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擅自采摘树叶 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树木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 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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