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农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由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 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 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 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必须上报并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 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理、予以注销登记、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架设电线,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三 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 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地面 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 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 生产 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 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树木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