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农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由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 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 道路。公园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 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 生长在林地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 部队.学校 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 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 必须上报并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理、予以注销登记。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攀树 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物 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 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 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按古树名木级别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树木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 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