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 农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 由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对损伤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 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 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 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 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 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必须上报并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 方可处理,予以注销登记,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倾倒有害污水 污物垃圾 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六、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 移植.转让买卖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 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按古树名木级别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树木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