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 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农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由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 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制定保护措施 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 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 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 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 部队,学校 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 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必须上报并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理 予以注销登记.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 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地面 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 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 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树木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