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 农业 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由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 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 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 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 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必须上报并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 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理 予以注销登记.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 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 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六 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 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树木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 养护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