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 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 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林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规划、农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 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 由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 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 按下列规定承担,一 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 公园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 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三 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 建档挂牌。复壮,抢救 养护补助等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 监督 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 必须上报并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理、予以注销登记、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架设电线,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 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 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树木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 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