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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 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 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农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由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 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 按下列规定承担。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 部队 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或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 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 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必须上报并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及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理,予以注销登记、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 攀树,折枝 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四 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五 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六、在距树干边缘2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 排除妨碍和危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树木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市辖各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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