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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 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第四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 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促进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 开发和应用、第八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立项 用地.集料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下列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一,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备,四,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研及其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的开发。示范与推广、五 区域性散装水泥物流中心建设、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等试点,示范项目.六、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标准体系建设 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清洁生产.八 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十二条,水泥 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四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水泥散装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申报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适应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布点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布点方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的意见、第十九条,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符合布点方案的要求,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实行资质管理。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对符合本地区布点方案要求和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的预拌砂浆搅拌站.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 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 应当按照散装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生产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不予核准 现有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散装发放能力标准、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 水泥 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十二条,水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 运输等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期限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第二十六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水泥,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水泥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三十吨的、混凝土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二百立方米或者一次使用量不超过八立方米的 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一百吨的、四.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供应的,五.其他特殊情形的,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 二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审查。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六,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型.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装置 并保证装置正常运行.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 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以及道路限速。限行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不得超限超载运输。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第三十二条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装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除依法不允许其继续行驶的情形外。可以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范围,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泥 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 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 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项目予以核准的。二.违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三 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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