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4月23日 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维护资产定价,运营权益 发挥保障性住房租金价格在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芜湖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芜市建,2013.115号,和.关于芜湖市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规则的通知、芜价经费.2013,7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是指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 并轨使用后、由产权人对外公开出租时的租金定价,收取和使用、第三条.我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遵循,统一定价。动态调整 谁投资.谁受益、租补分离。先租后补。的原则,第四条,市物价局,住建委 财政局,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宜居公司.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所属宜居公司负责其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金定价应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所在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环境设施及室内装修标准。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保障性住房融资还本付息负担等因素,以单套户型月度租金标准计价方式确定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宜居公司统一负责测算、并报市物价局,住建委 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租金一般一个公历年度内保持不变.并结合年度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CPI、逐年相应调整.未经市物价局,住建委、财政局审核。各区不得自行制定和发布保障性住房租金价格标准,具体保障性住房项目因市场,地段,装修等因素确需对租金标准进行微调的,由各区宜居公司提交微调方案后报市宜居公司审定,第七条 按照、租补分离。先租后补,原则.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可直接向保障性住房产权人申请承租,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赁保证金,第八条,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应享受的租金补助由所在区财政预算安排,高校毕业生的租房补助。市与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比例承担。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租金封闭运行。作为各区向市宜居公司保障性住房融资借款的还款来源,房屋修缮、设备维修费用、补贴独立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等用途、第十条.市住建委 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每年开展一次对各区,市宜居公司保障性住房租金价格定价程序,标准及收取和使用专项检查 对不按要求落实的 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