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纸 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 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第七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档案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八条.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2、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 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4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 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 保险 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6,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7,水利.防灾工程档案 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8 镇.村建设工程档案 包括镇.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10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风景名胜。环卫。人防。招投标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 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 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第九条,应当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 产生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期限移交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二,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三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 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 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 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时,应当同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对新建工程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负责督促勘测.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17,2007。要求整理和汇总,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和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群体工程 必须同时移交录像.照片等声像档案.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按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提出预验收意见。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馆等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意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时 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五条.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 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各类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以及废弃 停用时 应当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及时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更新动态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工程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相应的纸质地下管线档案,第十六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 其建设工程资料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 统计和编研工作 并按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以及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第十九条.城建档案保管必须有专用库房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 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逐步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第二十一条,市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的城建档案.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档案的.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造成保密档案泄密的、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交档案 造成城建档案严重缺失的 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各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