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安徽省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数据标准 DB34/T 3693-2020
  • 安徽省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34/T 810-2020
  • 安徽省煤灰中六价铬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DB34/T 3691-2020
  • 六安市区域水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DB3415/T 4-2020
  • 安徽省民用住宅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系统技术规范 DB34/T 3599-2020
  • 安徽省煤泥样人工采取和制备方法 DB34/T 3692-2020
  • 安徽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指标体系 DB34/T 2140-2020
  • 安徽省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 DB34/T 1491-2020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23年
  •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设计规范 DB 34/T 1853-2013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15年3月16日.芜湖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公安,交通、住建、规划.国土,环保 发改,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第六条。各县 区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 一 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配置专用停车场,三,配置符合规定的挖掘机、推土机等建筑垃圾专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五。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承接相关业务,第九条 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车辆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二,按照规定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且运转正常,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 编号及车牌放大字样 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环保,住建等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等具体要求.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市场退出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和实施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依据 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核准制度 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芜湖市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文件 二.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具备文明施工的开工条件 四、有消纳处置合同。合同确定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筑垃圾运输量超过20000立方米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 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 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文件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用帐户.建设单位未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存入专用账户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文件。专用账户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 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落实冲洗保洁措施。第十八条,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委托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办理相关处置许可并组织集中清运,第十九条、施工工地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二、工地出口实行道路硬化处理。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三 配置专职保洁员。四,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其他喷淋设备、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宜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五.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50000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环保、住建,交通等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及线路。并公布实施.一 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本市中心城区实行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持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申请办理,芜湖市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准运证,芜湖市货运车辆通行证.明确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 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承运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四。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核载质量装载,不得超速行驶。五,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六,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建筑垃圾准运证。车辆通行证。道路运输证。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七.按照市容,公安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八,在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 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 规范使用.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载的规定装载时。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 并立即向执法机关报告.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第二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 物价 国土.规划 住建。环保,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城乡规划 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垃圾消纳人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芜湖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证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三,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消纳方案,四、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五。符合规定的摊铺 碾压 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以及排水 消防等设施的设置方案,六.符合相关标准的出口道路硬化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的设置方案 七,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 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二 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四,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鼓励.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各县、区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县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