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作,根据,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已竣工 已开工未竣工住宅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活动.本细则所称已竣工,已开工未竣工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时限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为准 第三条、建设单位,供水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及.芜湖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执行,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的住宅建设项目在房屋竣工后可以办理综合查验手续,但原则上建设单位必须在两年内按程序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1,在。管理办法。实施时已开工未竣工、且已经办理了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的,2。本细则实施时,已竣工的住宅建设项目其配套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及时申报且现场核查确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其他住宅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及 技术导则.执行,否则竣工后不予办理综合查验备案手续.第五条,在,管理办法 实施前已竣工的住宅建设项目,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建设项目的原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向供水单位提出改造申请、并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进行设计和施工改造、在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进行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及、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需要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第七条。供水单位参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设的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 图审机构对未达到.管理办法。及.技术导则,相关要求的施工图不得核发图纸审查合格证书.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建设期间需及时组织对隐蔽工程进行工序验收.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报验或报验不合格且未进行整改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作为分项工程列入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内容,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竣工后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二次供水设施合格后。由供水单位出具二次供水验收报告.第十一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等委托方与供水单位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办理正式供水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居民的安全正常供水,第十三条,供水单位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保障居民用水和用水安全。第十四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文件精神,鼓励供水单位对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施统建统管.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