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人社局,江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长江大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将,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施工单位应加大此办法的宣传力度,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张贴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宣传标语及温馨提示,附后。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日、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用人.谁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的原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实行、抓两头、联中间.到人头,的原则,即,建设单位须将工程款中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按月直接汇入银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人单位须将农民工工资按人按月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分包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将农民工工资当月直接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 严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包工头,班组长,项目经理.或者其他第三方.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本市市区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农民工工资所占工程款额度及支付时间,原则上为.房屋建筑工程款不低于3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农民工工资额度、明确按月支付日期.第五条、实行农民工实名.双卡.平安卡 工资卡.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安排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须在。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动系统.中实名录入农民工相关信息.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一人一卡。以下简称卡。在支付工资前.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一人一卡、第六条。农民工实行持卡上岗。上下班打卡考勤管理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在人脸识别机上非接触式感应考勤 考勤记录通过互动系统自动传入施工单位 银行,建设和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的互动系统,作为农民工工资和工伤保险的支付依据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考勤管理制度和工资管理机构、建立与农民工沟通渠道,严格审查核实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获得应得工资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要求农民工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持卡上岗、上下班打卡考勤管理制度,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须及时核定实际应付的农民工工资.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比例额度与实际不符的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及时修订相应的合同条款.并向建设和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公示制度 施工现场设置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专栏、在支付后公示支付明细 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款的。施工单位仍须先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依法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但不得以此作为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理由、第十三条.建设和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银行通过互动系统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开。责任明确.违规追究,工资到人,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部分.除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被记入诚信档案,禁止承建新项目等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施工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除应承担劳动法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被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禁止承接新项目等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农民工当月没有按月领到足额工资、应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3991329,或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投诉.电话。2110000、第十八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宣传标语及温馨提示、一、宣传标语.悬挂或张贴在建筑工地.1.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作用.建立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3、持卡上岗 打卡考勤.依法维护农民工利益。二,温馨提示。张贴在农民工考勤机上.农民工朋友们。没有按月领到足额工资 请按下列方法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者市住房城乡建委投诉 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 3991329 2、市住房城乡建委投诉电话、2110000或者编辑短信内容发送至 05532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