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 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2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 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3,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四.超建面积处理1 属于,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 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的。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处以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进行建设的单体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同时。市规划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补缴相关规费,并向市国土部门出具、规划调整设计条件联系函。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调整设计条件联系函,时间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 对建设项目的超容积率建设面积向建设单位收缴100。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契税,市规划部门以超容积率建设面积土地出让金的100 为标准收取违约金。2 属于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 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的 根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经市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处以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单体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同时。市规划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补缴相关规费。补办相关规划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单体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3。属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的.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经市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处以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单体工程造价5 以上10,以下罚款、同时、市规划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补缴相关规费,并向市国土部门出具.规划调整设计条件联系函,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调整设计条件联系函,时间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对建设项目的超容积率建设面积向建设单位收缴100 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契税。市规划部门以超容积率建设面积土地出让金的200,为标准收取违约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单体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4。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的项目。出现以上1,3情形之一的。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经市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处以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单体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同时,市规划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补缴相关规费,并向市国土部门出具,规划调整设计条件联系函 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调整设计条件联系函.时间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 对建设项目的超容积率建设面积向建设单位收缴100.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契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单体工程造价10 以下的罚款。5。出现以上1、4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并可以补办相关规划手续的超建面积项目、市规划部门将超建面积确认后,函告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城管部门在 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 转市规划部门.市国土。规划部门分别收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和契税,违约金和规费,并在。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 以及规划许可证正本 对超建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6 建设项目出现以上超建面积。规划编制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根据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罚.五.其他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 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经办人、联系电话,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