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 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合肥供电公司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设计、施工 监理 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设计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外部电源 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上的供配电设施.具体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 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 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出线电缆 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含道路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小区公建配套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下的供配电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纳入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会同合肥供电公司等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合肥供电公司统一设计新建地块的供配电设施规划 包括地块内住宅,公建配套设施和商业部分等.新建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包括经合肥供电公司初审的供配电设施规划。新建、改造城市道路、具备建设条件的、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合肥供电公司的需求。将供电排管和配套基础设施统一纳入道路工程内。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三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户基本配置容量4。4千瓦.90、120平方米的,每户6,6千瓦 120、150平方米的,每户8、8千瓦 150平方米以上的。按60瓦。平方米计算。且每户不低于10千瓦、二。公建配套设施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即办公,教育、医疗.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等按20。70瓦、平方米计算 商业,会所、按40 120瓦.平方米计算,公建配套设施包括居民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含地下.人防、充电桩,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沿街商铺,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所 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商业办公综合体除外,三、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合肥供电公司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住宅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每提高1千瓦、价格标准提高10,其他设施配置容量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 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合肥供电公司双方协商。四,新建小区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用电所需电源回路数须符合国家规定和供配电设施规划要求。其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纳入统一收费范围 不再另行收取 高可靠性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五、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的供电容量,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工程价格按上述供配电设施工程范围,行业标准和国家,省职能部门制定的供配电工程定额测算。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工程价格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维修维护等,工程价格为135元、平方米.其中,按照5元.平方米标准从中提取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故障应急抢修和应急抢修备品备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施工过程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市政规费等费用,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按建筑面积收取,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不包括商业综合体面积,预收费用时以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中的建筑总面积收取。待小区送电后,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中的建筑总面积为准.商住一体式建筑中。商业部分与居民住宅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供电电源 其中居民住宅部分以外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自建。若不具备独立供电电源条件.可委托合肥供电公司建设。委托建设的工程费用由双方按工程定额标准商定.以上电力设施建成后、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政府出资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公租房等住宅项目。小区居民供配电设施及公建配套供配电设施工程均由合肥供电公司统一组织建设,六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应于15日内到供电企业服务窗口办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用电报装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督促协调小组以约谈等方式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办理 2014年1月1日前已取得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但于其后开始施工的小区 其中已取得合肥供电公司电源方案批复的 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建并负责运维,其余均应由合肥供电公司按本通知规定统一建设和管理 已发生设计招标等相关费用的。可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用中抵扣.抵扣范围为本通知所界定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具体费用依据审计,设计招标合同等相关资料确认、七,开发建设单位与合肥供电公司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后,缴纳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10.用于工程前期及设计等 工程开工前 缴纳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70、用于工程直接建设,在工程正式验收送电前 缴纳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20 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再进行决算。与前期已缴纳费用多退少补。八,居住区项目如分期建设。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外部线路和小区开闭所需按规划在工程首期一次建设到位、除收取首期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10、以外,还需预收剩余各期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15,剩余各期工程收费时.扣除首期已缴费用,对于委托合同中包含分期交付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工程费用在最后一期工程验收送电后决算,九,开发建设单位与合肥供电公司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委托合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以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标准,建设时间.竣工时间等、同时在合肥供电公司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一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十、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并无偿提供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所需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建设场地,通道。路由以及工程建设所需资料。为合肥供电公司进场施工创造条件,小区红线外的供配电工程涉及绿化迁移 规划办理.道路破复.青苗补偿等手续和相关民事协调,由合肥供电公司牵头。开发建设单位安排项目专人共同办理.十一。合肥供电公司在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后.要按合同约定开展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并按时供电、合肥供电公司应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验收和费用收支管理相关内容 并对外公布、优化内部流程.明确建设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报建时 对各个环节所需提供的资料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牵头做好施工过程中各种报批报验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按期送电.十二。市城乡建委,规划,房产。林园.市政管理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要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 统一各区办理标准和要求,保证供配电设施建设顺利实施,市规划部门按规定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十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移交合肥供电公司管理维护 供配电设施管理维护范围为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其中小区居民用电产权分界点位于居民用户电表出线口,小区公建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位于小区住宅总开闭所,配电房,高压出线开关连接点,或架空线的连接杆第一断路器出口处连接点,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以上的供配电设施,由合肥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 居民用户电表出线口、小区公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止以下的供配电设施。由业主方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十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报装项目用电时按全市统一标准缴纳、合肥供电公司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它费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属于商品房项目建设成本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一价清。制度 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十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统筹使用 如有结余或缺口,由合肥供电公司统一平衡,滚动使用,接受市物价等部门的监管、合肥供电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市物价部门报告上年度费用收支管理情况。十六、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价部门定期进行工程建设成本监审,根据工程建设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十七.成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督促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经信委 城乡建委,林园局,审计局 规划局、房产局,物价局.重点局及合肥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月度例会及月报机制 通报规划发证及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研究相关措施,并负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十八.市规划,房产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建设规划设计进行监管.市物价部门负责对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和工程建设费用专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工商部门负责对委托建设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越权定价.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二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在标价外加收费用的,四,不按规范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材料质量和设备配置标准的,五。其他违反本通知依法应当被查处的行为、二十.各县 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二十一.本通知具体条款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13 50号。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 试行 有效期的通知、合政办,2014。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