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龙岩市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第三条,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应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的 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的,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地下水质标准 GB.T14848.93,的,类标准,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及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按照权限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或所在地区,县 市 人民政府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第八条,市 县 区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地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二,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三.负责对饮用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及其流域污染源的监测,四 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五。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资源,城建 水利。林业,城管,卫生.农业。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下列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它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和管理 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工作中、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同时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控制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六,公安,安监部门负责对剧毒 危险化学物品存放,运输的监督管理,七。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策 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 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 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 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一级保护区内,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禁止停靠船舶,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五.禁止设置油库、六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及网箱养殖活动.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一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在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 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 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二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 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二 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 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 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 农药等。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三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一,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二.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三、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四,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 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五、禁止建设油库。六、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1,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 制浆 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2,禁止设置城市垃圾 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3、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4、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三 准保护区内 一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二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 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 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 三.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的污水进行灌溉 合理使用化肥,四,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第十四条,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害饮用水源的项目,依法迁移或者关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第十五条、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 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第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 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或者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规定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规定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 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龙岩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