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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置换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实行建库管理。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 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其中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确定的扩权试点镇投资复垦置换建设用地取得的置换指标 由所在县 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中单列。第三条 省、市、县 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指标验收确认和使用情况定期核对 第四条、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其中不低于30.的部分。留给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用于村民住宅 乡镇村基础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非农产业集聚发展建设、方便农民建房和就近转移就业,该留用置换指标在2年内没有使用完毕的 剩余指标可有偿流转、所得纯收益全额返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本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在验收确认置换指标时,统筹10.的指标纳入省级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实行统一管理.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有偿调剂使用。第五条。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原则上在设区市的市区和县、市。区域内有偿流转使用,示范区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以跨市。县、市.有偿流转使用 示范区内市,县,市 区,为,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皖发,2008,21号、确定的三市六县垫付前期资金,整理置换建设用地确认的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调剂给资金垫付方使用或作价入股在共建合作园区内使用,第六条 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以项目为单位流转。按置换的农用地面积计算 第七条,跨市,县,市、区。流转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2年内未使用完毕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使用,第八条.跨市.县,市、区,流转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转让费用应包括置换建设用地拆迁.复垦 安置点基础设施投入等费用.转让费用不得低于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所在地和受让指标所在地办理置换用地报批时不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之和。第九条.流转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所得纯收益必须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新农村、含置换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置换复垦土地的质量提高等。第十条、流转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所得纯收益的50 以上。返还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前条规定使用、第十一条,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单列的扩权试点镇置换指标流转所得纯收益、全额返还扩权试点镇人民政府按本暂行规定第九、第十条规定安排 使用、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流转,由流转双方政府签订协议、其中、在设区的市之间流转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需求方须在签订协议前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第十三条,流转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由流转双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上报审批,需附具下列材料.一,流转双方政府签订的流转协议,二,流转双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流转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请示.三,省国土资源厅对复垦置换建设用地的验收文件 四,流转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明细表.五、标有复垦前置换建设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第十四条,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流转实行分级审批,在设区的市内跨县 市,区 流转置换指标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并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设区的市之间流转置换指标的。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第十五条,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报批土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建设用地置换方式审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审批、第十六条,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报批土地,按。置换办法,规定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要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七条,示范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流转建新指标。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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