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交专用道管理,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和运行效率,提高公交专用道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公交专用道的规划 施划.相关附属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通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交专用道是指在道路同一路幅内。划出供公交车辆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车辆优先通行的专用车道.公交专用道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交通信号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相关附属设施、第四条,公交专用道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合理,建设规范 通行有序,养护到位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专用道规划、施划,建设及通行管理等协调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公交专用道通行秩序的行为、确保公交专用道通行安全.有序、畅通,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含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据公交专用道所在道路管辖权限,负责安排公交专用道维护资金。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城乡建设 市林园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建设集团等单位以及公交企业 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交专用道建设管理等工作。供电。供水 供热 通信 燃气等单位配合做好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工作、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编制和修订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根据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公交企业制定公交专用道年度建设计划 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及规划道路的车道数,公交车流量 乘客客流量。道路饱和度等因素。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市大建设计划。新改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专用道.应结合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已建成城市道路上的公交专用道.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设计。市重点局或开发区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公交专用道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各相关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第八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在开展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或改造时、要与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充分衔接.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在公交专用道道路交口适时推进公交通行信号优先工作 第十条 对建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市 区林园管理部门应适时对其两侧或者路中的绿化实施修剪、防止影响监控设备使用和公交车辆通行 第十一条,依据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公交专用道工程验收合格后,相关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以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维护、配建的公交站牌亭.站房,站内监控等设施由相关公交企业管理维护,配建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电梯,护拦等由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维护 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确保公交专用道正常使用.第十二条 公交专用道交通高峰时段实行公交专用。其它时段允许社会车辆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规则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在公交专用道内通行。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环卫清扫车辆,园林施工养护车辆作业时、二。校车,15座及以上载客汽车允许使用实行分时专用的公交专用道通行,但不得有在公交专用道停靠上下乘客等影响公交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三,遇到交通管制或突发事件时,其他车辆可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并应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四。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在不影响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情况下。其他车辆可以借用实行分时专用的公交专用道通行、第十四条 对道路上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公交车辆应当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不得超速行驶、违法超车 不得随意在站台外停车上下乘客.二,前方遇有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车道 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公交专用道、三。行经道路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运营线路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四,遇交通管制等情况时 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调度、第十五条,已建成的公交专用道.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挖掘,临时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应按照。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同意并告知公交企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在公交专用道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移动公交专用道的附属设施.二 与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三、在公交专用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刀旗等,四 遮挡,涂改、损毁公交专用道标识标线及附属设施、五。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使用的行为、第十七条。公交车辆上安装的车载以及公交专用道配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可作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占用公交专用道等违法行为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交专用道启用前。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发布启用公告。启用后、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驶入、违规占用公交专用道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