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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规定 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3,91号 规范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行为,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 含丽水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第三条,市房屋管理局是市区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住房抵押,是指本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以其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第五条。以农村住房直接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权人.反担保权利人,为政府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房屋所在地村集体担保组织、其他机构或个人不能作为农村住房抵押权人,第六条、申请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抵押人须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且两证主体一致 二,抵押人与借款人须同一主体,三,抵押人书面承诺设定抵押的房屋处置后仍有住所,四,抵押人取得设定抵押的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以及同意抵押房屋变卖处置时在房屋所在区域农村户籍人员之间流转的书面证明。第七条,申请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四.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五.由抵押人出具并经抵押权人确认的抵押房屋变卖处置后抵押人仍有住所的承诺书.抵押合同中对此内容有专项约定的除外.六,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同意抵押以及同意抵押房屋变卖处置时在房屋所在区域农村户籍人员之间流转的证明材料。七 可以证明抵押农房价值的材料.抵押双方作价协议或评估资料、八,其他必要材料。第八条,办理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 发放房屋他项权证,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条,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贷款.为实现抵押权而处置抵押农村住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 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区域农村户籍人员的户籍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五。已变更登记到受让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六。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七,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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