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垦造耕地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予以剥离。垦造耕地单位应根据土地整治方案,将优质表土用于垦造耕地项目.土地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表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剥离表土的。须经县 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或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并报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批准.第三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应落实表土剥离,运输、堆放、利用等相关工作、表土剥离工程应依照工程招投标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 第五条.凡是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建设占用耕地的,在办理供地手续前 实施表土剥离。新农村建设和村级留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选择按标准自行完成表土剥离或委托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同时须将表土运到指定的堆放存储点 表土剥离达到工程要求的、市 县 区.国土资源部门凭表土剥离验收意见实施供地。第六条。表土剥离程度根据土地质量情况确定、一般在30,50厘米之间.剥离的表土应集中统一堆放储存.储备场所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合理选址与布局.并按照临时用地管理,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剥离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 剥离的表土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 第八条、表土剥离单位应在表土剥离前向县,区、和功能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实施方案.并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表土剥离完毕,报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验收,第九条。剥离的表土由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根据土地整治规划设计需要统一调配使用,第十条.表土剥离费为每亩2万元。列入供地成本.专项用于表土剥离支出,乡镇,街道。作为表土剥离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 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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