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按本规定的要求 对住宅工程每一户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第三条.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工程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适时修订、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内容应包括分户验收的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并设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表.等验收用表。第四条,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1,地面 墙面、天棚面层质量,2、门窗安装质量 3.栏杆安装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室内空间尺寸质量 6.给排水安装工程质量、7、电气安装工程质量,8。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分户验收的其他内容、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按照上述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协商。自行确定检验项目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等组成验收组进行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选派专业人员参加验收,二 验收组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图纸上注明.并形成书面分户检验实施方案 三,验收组按照已确定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及编制的方案逐户进行检验,检验的操作与测量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并做好检查记录,四,发现工程观感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分户验收要求的 验收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或其他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并重新组织对整改部分的分户验收、五,分户验收合格的 验收组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盖章,签字确认,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对有关单位分户验收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分户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八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名称。三 设计使用年限。第九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 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联系电话.第十条,本规定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