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衢建设 2009,42号,各县,市、区 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市级相关部门.现将.衢州市区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九年七月一日,衢州市区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有效开展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治理物业使用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居住物业使用安全,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的居住物业小区内居住物业和其它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居住物业小区内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范的标准,第三条,居住物业小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二部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范围 二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责任.三.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措施。四,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效果评估和检查考核.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防范专门机构,明确责任人,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宣传,落实安全防范各项管理措施,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技术安全防范系统,包括出入口电子报警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 门禁系统,可视对讲系统 停车管理系统和消防系统等。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治安管理服务。建立和落实严格的门卫检查制度,小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制度等、严防盗窃。抢劫.抢夺等案件的发生,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要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检查,调整完善.明确安全防范应急处理程序。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的养护和维修 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对亲水平台,儿童娱乐设施.假山塑雕等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止行为,强化防范打措施,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自我检查防范予以告示、提醒居民对雨蓬.花架 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等部位和阳台扶手摆放花盆 吊挂杂物等行为强化自我安全防范、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要组建安全应急防范抢险预备队伍,每年要组织开展二次以上的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实战演练,并结合所在居住小区实际,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平时加强检查和补充,防止失效、第十一条、建设 公安 街道,社区.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居住物业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加强督促、限时整改.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及时整改问题 不留隐患 不断改进安全防范工作 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公安.工商,街道.社区 等单位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到位 安全状况较差的、视情予以扣奖、罚款、直至吊销执照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安全防范管理有关规定,建设 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衢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