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 营造文明 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推动商业繁荣发展,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西市街步行街、含银泰城AB连廊以下区域、和兰溪街步行街。第二条,步行街实行属地综合管理.婺城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为步行街管理责任主体。辖区公安、城管。建设.规划,商务,民政 环保 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职能。第三条。婺城区政府 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步行街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明确管委会职责。制定步行街商业活动负面清单 管委会具体做好步行街亮化,序化。洁化 美化等工作。管委会由街道,社区及商家代表组成 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主任,并设专职管理人员,第四条,管委会鼓励、支持和组织商家开展除负面清单以外的商业活动,第五条。管委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自行筹措,对管理成效明显的。市财政予以一定的奖励,管委会要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自觉遵守有关财经纪律.第六条 新设立的商业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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