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推动商业繁荣发展 结合金华市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 是指西市街步行街,含银泰城AB连廊以下区域。和兰溪街步行街、第二条.步行街实行属地综合管理 婺城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为步行街管理责任主体。辖区公安。城管,建设、规划.商务 民政。环保,卫生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职能,第三条。婺城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步行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明确管委会职责 制定步行街商业活动负面清单。管委会具体做好步行街亮化,序化、洁化.美化等工作,管委会由街道。社区及商家代表组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主任。并设专职管理人员,第四条.管委会鼓励,支持和组织商家开展除负面清单以外的商业活动,第五条、管委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自行筹措.对管理成效明显的,市财政予以一定的奖励,管委会要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自觉遵守有关财经纪律,第六条、新设立的商业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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