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各开发区建设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质量的愿望十分迫切,对住宅的装饰装修十分普遍.随之而来的擅自改变住宅的功能和结构.破坏承重墙,野蛮装修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安全、并频频引发房屋倒塌事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确保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府办、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三,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公约,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住宅装饰装修监管职责。积极配合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和施工方进行登记并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住宅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装饰装修主管部门 四.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五,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危旧房及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现场排查。巡查工作 对发现的违法装修行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纠正一起。决不懈怠纵容.杜绝重大违法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居住安全.六、各区,县,市 市直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乡镇 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置、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