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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森林消防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全面促进森林消防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森林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森林消防工作、逐级签订年度森林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确保全面完成、第二章,森林消防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 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设2至3名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第六条,森林消防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森林消防工作需要。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安排年度森林消防经费 应按辖区森林面积不少于每亩1元标准列入预算 市人民政府安排年度森林消防经费,应按全市森林面积不少于每亩0 5元标准列入预算、森林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森林消防宣传,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火灾扑救、后勤保障等.第八条,县,市。区,及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和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按省 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规定的保额要求 为每位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支队伍至少配备3台高压水泵及相应装备、县,市.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森林消防水泵车,有条件的乡镇应积极配置森林消防水泵车.水篮及蓄水池。桶、等设施。市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建立专业森林消防扑救队伍。第九条。乡,镇 街道,村应当制定严控火源的工作制度.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对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并建立专职或兼职巡查护林队伍.每名专兼职护林人员管护森林面积不超过5000亩,第十条,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把森林消防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把森林消防安全作为村两委班子竞职承诺事项、当选后应认真履行承诺事项,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火情监测 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在森林防火期内和高火险天气对重点区域应采取超常规措施。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坚持24小时值班,第三章.森林火灾预防责任.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协调,指导 检查森林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对于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期的野外用火管理 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第十五条.遇高火险天气和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森林禁火令发布后 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且张贴宣传到位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建立森林消防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在决策建议 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第十七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把以水灭火工程建设作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科学规划布局 每年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向各县。市.区。下达蓄水池,桶、等以水灭火设施建设任务。并督促落实。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制定森林消防培训 演练计划 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每年对乡,镇、街道,指挥员进行业务培训 适时开展以水灭火专业培训,县.市,区。乡 镇。街道.应对森林消防队员进行业务培训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森林火灾扑救演练,第十九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合理规划公墓布局和选址 做好散坟向公墓迁移工作,对确实无法迁移的.应在周边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森林消防隔离设施,第二十条,与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级林业部门在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时应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在林区进行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严密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第二十一条,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第二十二条、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责任,第二十三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及时。如实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火灾情况,发生边界火灾时,应当按规定向毗邻地区的森林消防指挥部,所。通报火灾情况,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火情,第二十四条.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县。市、区、林业部门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负责现场指挥,明火2小时仍未扑灭的,县.市、区 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现场指挥。明火4小时仍未扑灭的。县 市,区.主要负责人赴火灾现场指导扑救、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或其办公室领导带领工作组赴火灾现场指导扑救.跨县 市、区 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扑救。特殊敏感时期森林火灾处置.可以提高响应等级、发生森林火灾时,市。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安排有关领导在值班室值班。负责调度统筹,协调跨县.市.区。乡、镇、街道,扑救力量调动 并每隔1小时向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火情处置进展情况、出现险情应当立即报告、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必须确保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 明火扑灭后,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明确责任,严防死灰复燃,第二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除特殊情况外 起火原因结论和火灾受灾情况鉴定工作应在火灾扑灭之后一个月之内完成。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森林消防责任制考核纳入市对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和森林衢州考核,对认真履行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以及在森林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和晋级晋升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追认为烈士,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违反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并造成重大影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森林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制不落实、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街道,列为市森林消防重点整治单位,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森林消防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发生受害面积2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 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 街道。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二.发生受害面积5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或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三,发生受害面积8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 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 主要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发生受害面积200亩以下森林火灾的。由各县.市,区.制定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第三十二条,森林火灾发生后 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虚报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 对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下达的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处理,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组建森林消防专业或半专业队伍 储备森林消防物资,设立森林消防专项经费或挤占、挪用森林消防专项经费的、对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 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 贯彻国家 省,市 县森林消防工作指示不力.敷衍塞责的,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三、不重视火源管理 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以制止的.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五,动员或组织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第三十六条.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的。对事故责任人不追究责任的.对火灾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 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根据本办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监察 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和纪律处分建议、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林地上失控的火.是自由蔓延,超过一定面积.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林火。包括因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故意放火,雷击,自燃等引起的森林火灾.生产性用火指烧荒烧炭.炼山造林。烧窑、烧隔离带等、非生产性用火指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烧火狩猎,小孩玩火、痴呆弄火、工程作业,高压线掉线,电猫短路等。年度指农村公共安全工作责任书签订年度。以上含本数,第四十条。单位领导或分管工作变更的、在考核年度内、按任职或分管期间实际发生的森林火灾情况追究责任.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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