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和,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复核以及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发布、第四条,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审核上报和异议受理,处理等工作 县 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第五条,省,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可以委托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市场信用划分为AAA。AA A.B。C、不合格六个等级。信用得分在95分.含,以上为AAA级 90分 含 至95分为AA级,80分 含 至90分为A级。70分 含。至80分为B级。60分。含,至70分为C级 低于60分为不合格等级、第七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测绘资质单位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提交本单位的信用信息,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当在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自行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综合计分制,测绘资质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分为70分,良好信用信息予以加分.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减分,根据综合计分,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确定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依据测绘资质单位上一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期间积累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 并于6月底前发布评价结果,取得测绘资质未满6个月的单位 不进行信用评价,第十二条。对审核通过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由异议人向被征信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第十三条、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用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报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重新确定信用等级,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二,经核实异议信用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第十四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人员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 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第十五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的,二。提供失实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四 泄露信用信息、侵害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五 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第十六条,发现测绘资质单位申报信用信息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依规定处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有上述情况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上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处理、第十七条.对AAA级,AA级测绘资质单位、给予以下激励 一、颁发信用等级牌匾 二,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测绘工程项目发包中 同等条件下可以给予优先考虑,三、在评比表彰中优先推荐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四,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对C级 不合格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给予以下处理,一,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在下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中依法予以缓期注册。三 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四 向相关部门通报其不良信用信息,五 其他措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