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河道保洁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温州市河道保洁管理,全面提升河道保洁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温州市、河长制 实施方案 温州市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所辖区内的河道、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河道保洁范围为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陆域,具体河道保洁范围由县。市。区 政府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河道保洁是指清捞河面漂浮物,清扫河岸边垃圾.清理水体可视范围废弃物等工作,第五条县,市,区.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局,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包括所辖区域内的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 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机构 以下简称。县.市 区。治水办.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 水利机构、应当加强河道保洁管理工作、河道保洁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治水办 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县,市,区。治水办,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应设立河道保洁专项资金.用于河道保洁和管理工作、第七条河道保洁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公平选择保洁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第八条县。市,区 水利局和温瑞塘河保护机构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水利机构应组织建立河道保洁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提供信息化保障,第九条县 市。区 治水办、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应积极推行建立群众监督员制度。引导制订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倡导市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并聘请志愿者作为义务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全市河道管理及保洁工作。对其研发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的推广和运用适当给予奖励。第十条各新闻媒体应加强全市河道保洁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表扬保护河道的先进事迹.曝光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市治水办 市水利局指导全市河道保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河道保洁的年度考核及提交监察机关行政问责.第十二条河道保洁由县、市,区,治水办,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按照所辖区的行政区域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具体实施责任主体、县、市,区。治水办,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负责所辖区内河道保洁管理的组织.协调 监督和考核工作,第十三条县,市 区、治水办、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应当继续完善所辖区河道保洁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建立联络协商机制。确保全市河道保洁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县.市、区 治水办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所辖区河道周边排污情况的排摸、巡查,杜绝污染物直排河道.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按照河道保洁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河道保洁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保洁责任第十六条保洁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河道保洁队伍建设,聘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具备水上自救能力的河道保洁人员、统一着装,配备环保型保洁船只及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装备.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七条保洁服务企业应当加强重要集聚区河段和水上旅游河道的检查,保洁频次,维持河道水环境的清洁 同时.结合季节特点重点对河道圈养水生植物及生态浮岛河段进行植物收割和处置.不得将垃圾等转移至下游或其它水域.防止造成水体二次污染.对河道内病死动物 应当运送至所辖区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置 第十八条保洁服务企业及保洁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置 现场制止 处置有难度的,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情况或报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查处 一。河道保洁范围内随意倾倒或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和废旧物品的。二、擅自在河道内种植高干和藤蔓作物或增设水产网箱的。三、擅自接管排污入河的或向河道内排放建筑泥浆和其他有害污染物的,四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或搭建建筑物和构建物情形的.五。突发事件的化学物质泄露的.第四章行政问责第十九条市治水办、县。市 区 治水办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在日常检查和督查过程中 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履行不到位的情况。需要追究管理责任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相应的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一.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对保洁服务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二。各级职能部门对造成河道水体污染等行为,不予查处或推诿扯皮的。三.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 伪造河道保洁考核数据的、四。河道保洁工作连续2次以上被上级领导或职能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五.同一河道在15天内被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河道保洁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市,县、市、区。治水办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书面督办2次以上的、七,连续2次河道保洁考核不合格的。八、突发水体污染事件后 未及时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造成水体大面积扩散的 九.县。市.区,治水办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及其成员单位组织.协调,保障河道保洁有关工作不到位 造成不良影响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情形。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被问责的情形,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被问责的单位和负责人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可从轻,减轻问责.第二十二条实施损害河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或在河道保洁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考核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治水办,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并统筹安排全市河道保洁考核工作。定期对县,市,区、治水办,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的河道保洁工作进行考核 采取年度考核 县 市。区,治水办、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对所辖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季度考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保洁服务企业采取月考核,并不定期组织开展对保洁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其结果纳入月考核 第二十四条县,市 区.治水办 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负责组织所辖区河道保洁实施责任主体的考核 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抄送市治水办、市水利局备案.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河道保洁服务企业考核,发现保洁服务企业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保洁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解除劳务合同。第二十六条市治水办。市水利局对县 市、区.治水办.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强化监管、严格追责等,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对工作有创新。管理成效突出、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经市治水办审核后酌情予以附加分值。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治水办、水利局及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治水办,水利机构应制订相应的河道保洁管理和考核办法.报市治水办 市水利局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end、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