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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地下空间登记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单位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二,属以下情形的地下空间,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一 单建或结合道路。绿地,广场,操场等公建项目建设、且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 二.城市地下公共交通。市政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三 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的。三、属以下情形的地下空间。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一.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二,建设单位在自有已取得合法权属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 市政道路,公园绿化等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库等配套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三 村二产、三产安置留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四.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四,单建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参数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若规划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划批准文件为准.规划批准文件应明确水平垂直投影平面界址.起止竖向界限、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规划条件.结建地下空间参照执行、五。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凭出让合同到发改,规划 住建等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 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六,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随地表建设项目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属于公开出让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地表建筑连同结建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地表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表建筑连同结建地下空间的规划指标一并计收地价 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未明确结建地下空间的起止深度,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内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逐步细化完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出让文件中明确结建地下空间地价款收取标准.缴纳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后,凭规划部门验收确认的建设内容及建筑面积结算地价款和土地登记。八,结建地下空间经规划许可作为配套车库、位.使用的。地价款按评估单价在复核验收时结算,建设单位需申请预售车库.位.的.可根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预收地价款.结建地下空间经规划核定单独计算地下容积率指标的 地价款按平均成交楼面价在地块复核验收时结算 规划许可的地下建筑用途与地块批准用途不符的,视为改变用途、按规定收取地价款。九,建筑区划内配建的地下停车库.位。除需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外、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其权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十.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类别,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一致 连同地表建筑物一并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及其他附属配套地下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与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及出让年限一致 十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类型及程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办理,单建地下空间 如地表已设立使用权的。须履行公告程序,十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应以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土地分类标准确定,与地表建筑物一并审批且有多种用途的地下建设项目,应按规划和用地审批时确认的用途进行登记 十三。结建地下空间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面积.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表建筑占地面积,单建地下空间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 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 可根据建筑面积比例确认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十四,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结建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 应当在权利证书中备注、含地下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部分办理分割登记后不再进行备注。十五 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需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供地下空间房屋产权证明及经房屋登记部门确认的地下空间房屋测绘资料、五.需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供税费缴纳证明,六。需要提供图件资料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土地勘测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测绘资料。七。其他相关部门的确认意见。八。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九,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出台的,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温政办。2011,192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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